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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时间:2005-11-18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五年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统计制度。

    一、中小企业的统计范围
 
    (一)概念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统计条件
    凡列入中小企业统计范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生产经营人员;
    (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全年开工时间三个月以上;
    (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独立计算收入、支出、盈亏情况;
    (4)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划型标准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划分标准如下:
 
    (1)工业: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2)建筑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3)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4)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5)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以上规定中,职工人数以年末从业人员数为准;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年产品销售收入为准;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年工程结算收入为准;批发和零售业以年销售额为准;交通运输、住宿和餐饮业的销售额以年营业收入为准;资产总额以企业资产总额为准。
   
    (6)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
    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目前国家没有统一划型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本制度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房地产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②社会服务业:辖区内所有社会服务业均纳入本制度统计范围。
 
    (四)中小企业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
    本制度统计范围是指辖区内的中小型企业。
    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林牧渔业。金融、保险、证券、电讯、邮政业、上市公司、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自来水、电力、煤气的生产和供应不纳入本制度的统计范围。
 
    (五)其他有关规定
    (1)除建筑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统计以外,其他企业一律按在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统计。
    (2)综合性企业指一个企业同时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主营业务收入确定其行业性质。
    (3)企业集团的成员,如果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视为独立企业单位统计;若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由集团的核心企业统计,不能重复。
 
    二、中小企业的统计分类
    (一)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
    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
 
    1、内资企业
    ①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企业。
 
    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③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组成的,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④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⑤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⑥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东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⑦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⑧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以外的内资经济组织。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①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②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③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④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资企业
    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③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④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 4754-2002),中小企业分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等七大类。
 
    1、工业:
    指从事自然资源的开采,对采掘品和农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具体包括:(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但不包括禽兽捕猎和水产捕捞);(2)对农副产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粮油加工、食品加工、轧花、缫丝、纺织、制革等;(3)对采掘品的加工、再加工,如炼铁、炼钢、化工生产、石油加工、机器制造、木材加工等,以及电力、自来水、煤气的生产和供应等;(4)对工业品的修理、翻新,如机器设备的修理、交通运输工具(包括小汽车)的修理等。
   
    2、建筑业
    建筑业企业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建造和设备安装的企业。包括:
    (1)土木工程建筑业。
    (2)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及建筑装饰装修业。
    (3)建筑服务业。
 
    3、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指从事货物和旅客运输的企业。包括: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4、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和零售业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
    批发业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5、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包括宾馆、旅馆及招待所等。
    餐饮业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销售的服务活动。
 
    6、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及其他房地产活动。
    (1)房地产开发经营。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活动。
 
    (2)物业管理。指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3)房地产中介服务。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
 
    (4)其他房地产活动。包括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住房及房改积(基)金的管理等。
 
    7、社会服务业
    (1)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信息传输业,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计算机服务业,包括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以及其他计算机服务;软件业,指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设计、程序编制、分析、测试、修改、咨询;为互联网和数据库提供软件设计与技术规范;为软件所支持的系统及环境提供咨询、协调和指导;为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提供咨询、设计、鉴定等活动。包括公共软件服务和其他软件服务。
 
    (2)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包括:包括机械设备租赁和文化及日用品出租;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包括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其他文化及日用品出租;商务服务业,如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知识产权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市场管理、旅行社、其他商务服务。
 
    (3)居民服务与其他服务业。在实际统计中,本制度所规定的社会服务业是专指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服务企业。
 
    三、中小企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
    统计范围:辖区内所有中小企业。
    1、企业个数:是指报告期末的实有中小企业单位数。
 
    2、从业人员年末数:是指在中小企业及附属机构工作,并从企业领取劳动报酬的人员。本表的从业人数按年末实有人数统计。
 
    3、增加值,也称附加价值,它是所有常驻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之和,即追加到中间投入上的价值。由于增加值是扣除了中间投入价值后的价值量指标,因此,它是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价值表现。
 
    计算中小企业增加值方法:
    A、按收入法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B、按生产法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应交增值税
 
    4、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
    主营业务收入反映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运输营运收入、工程价款收入及提供劳务、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其他业务收入反映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附营业务收入情况。
 
    5、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报表“利润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数值填列。
 
   6、实交税金:反映企业在会计期末向国家税务部门交纳的各种税金的总和。包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列支的税金、“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各种税金、“应交税金”科目中的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科目中的已交税金及其他应交税金明细科目、“其他应交款”科目占的应交教育费附加等所有已交纳税金。
 
    7、劳动者报酬:一是货币工资及收入,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资金、各种津贴;二是实物工资,包括企业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三是由企业为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具体包括生产单位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劳动、待业、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
 
    (二)中小企业出口情况表
填报范围:全部出口中小企业。
  1、出口企业概念
  出口企业指将生产的全部产品或部分产品通过进出口公司或直接出售到境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企业。
  2、出口产品分类
  出口产品分为化工、机械、矿产、轻工、食品、土畜产、纺织服装、工艺品和其它九大类。主要包括:
  (1)化工类:包括化工原料、有机化学类、无机化学类、各种染料类、染料助剂、颜料类、油墨类、塑料原料类、化肥类、农药类、化学试剂类、高分子聚合物和信息用化学类以及其他化工产品类。

  (2)机械类:包括动力机械类、电工设备、重型矿山机械类、金工机械类、通用机械类、轴承基础件、农、林、牧、渔机械、煤矿机械、工程机械、地质机械、纺织机械及器材、粮油食品加工机械、轻工机械、小型成套设备、各种农工具、电讯设备、电子设备、光学仪器、医疗器械、交通运输设备、日用金属制品及其他机械化工仪器类。

  (3)矿产类:包括①、黑色金属、钢材、钢锭、废钢、金属制品类、小五金类、黑色金属矿产品类、生铁类、铁合金类、铸铁制品、铸锻件及其他黑色金属。②、有色金属:包括有色金属矿产品、有色金属材及制品和其他有色金属。③、非金属矿产品:包括建筑材料类、耐火材料类及其它非金属矿产品及制品。④、煤炭类:包括煤、熟煤、煤粉、焦炭及其他煤炭等。⑤、石油类: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

  (4)轻工类:包括自行车、缝纫机、搪瓷器皿类、保温瓶、玻璃器皿、金属器皿、鞋类、皮件等、人造革、塑料箱包类、钟表类、清洁用品类、化装品类、日用五金、百货类、锁类、渔网渔具类、塑料制品类、纸张纸浆类、纸制品类、文教用品类、办公用品类、体育用品类。乐器类、玩具类、建材杂品类、家用电扇类、电视机及音响设备类、照相机及电影器材类和其他轻工业品。

  (5)食品类:包括植物油及其制品类、活畜禽、肉食及加工类、蛋品类、水果类、果干果脯类、干果及制品类、蔬菜类、干菜及制品类、罐头类、糖类、饼干类、酒类、饮料类、鲜奶及其制品类、食盐类、调味品类、米、面、豆制品等粮食加工类、花生制品类、速冻食品类、食品工业原料及其他食品类。还包括活冻水产类、活贝类、海味品及水产品加工和其他水产类。

  (6)土畜产类:包括土产类和畜产类。土产类包括红茶类、绿茶类、花茶类、乌龙茶及其他茶叶类、咖啡类、可可类、食用菌类,还包括竹、藤、棕及制品类、花卉类、观赏动物类、鹿茸、毛皮、蜂蜜、杏仁、中药材以及山野菜果等其他土产类。畜产类包括鬃尾类、肠衣类、羽绒及其制品类、革皮及其制品类、裘皮及其制品类、牛、羊、蛇、兔及其皮毛类以及其他畜产品类。

  (7)纺织服装类:纺织类包括棉纱类、化纤纱类、毛纱类、绒类及其他纱、棉布类、化纤混纺布类、麻布及其他布类、呢绒类、人造毛皮类、棉织品类、尼龙针织品类、涤棉织品类、人造棉织品类、其他织品类、机针织品类、毛针织品类、尼龙针织品、人造棉针织品类、棉型睛纶针织品类及其他针织品类、毛毯类、纤维毯及其他纺织品类。还包括绸缎类、真丝针织品类、人造丝针织品类、混纺针织品类、丝绸制品及其他丝织品类。服装类包括棉布服装、棉涤纶服装、麻及麻涤纶服装、中长纤维服装、人造棉服装、涤粘服装、化纤服装、呢绒服装、真丝绸服装、合成纤维棉服装及其他绸服装、进料加工服装及其他服装。

  (8)工艺品类:包括雕塑工艺品、金属工艺品、首饰、漆器工艺品、人造花画工艺品、天然植物工艺品、纤维纺织工艺品、刺绣工艺品、抽纱工艺品、手工印染工艺品、工艺鞋帽、绣衣、地毯、美术陶瓷、剧装道具、烟花炮竹、工艺装饰灯具、民问工艺品等。还包括工艺鞋、各种工艺扇、各种工艺灯、各种伞零件、各种工艺玩具、文房四宝等以及金、银、铜、玉石首饰、珠宝钻石、养殖珍珠、淡水珠、海水珠和各类家俱及棕、草、柳、竹、藤等制品。

  (9)其它类:指上述产品以外的其它产品。

  3 、出口企业主要指标的填列方法
    (1)企业个数。包括直接出口产品企业和“三来一补”企业。
   
    (2)从业人员年末数。指年末实际从事出口产品生产的职工人数。全部产品出口的企业,按全部职工人数计算;部分产品出口的企业,按实际从事出口产品生产的人数计算。如果计算从事出口产品生产的职工人数有困难,可按本企业出口产品总值占全部生产总值的比例折算。

  (3)出口交货值。指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我国港、澳、台地区),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售,在国内或边境批量出口等的产品价值;还包括外商和港澳台商“三来一补”的产品价值。

    (4)自营出口:指有自营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直接对外进行贸易;

    (5)工缴费收入:指企业对外商(包括港、以台工商业者)的“三来一补”所得的实际收入。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或按实际通过银行结转人民币计算。所谓“三来一补”是指来件装配、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的简称。
 
    (三)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
    统计范围:中小企业中预算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
 
    (1)建设性质
    ①新建:一般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项目。有的企业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企业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原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
 
    ②扩建: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分厂的建设项目。如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的建设,也应作为扩建。
 
    ③改建和技术改造:指现有企业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如军工企业转产民用品等)的建设项目,应作为改建。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也应作为改建。技术改造是指企业在现有基础上,用先进的技术代替落后的技术,用先进的工艺和装备代替落后工艺和装备,以改变企业落后的技术经济面貌,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达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换代、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扩大生产规模、全面提高社会经济目的。技术改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机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改造;生产工艺改革、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改造;厂房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改造;劳动条件和生产环境的改造等。
 
    ④其他。除上述以外其他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单纯购置等。
    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迁建: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保和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业。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恢复: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项目。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项目统计。尚未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单纯购置:指企业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项目。有些企业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为单纯购置统计。
 
    (2)建设项目个数
    施工项目个数、本年投产项目个数和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每一个建设项目只计算一个项目个数。
 
    ①施工项目个数:指报告期内所有施工的建设项目个数,包括本年新开工的项目和以前年度开工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
 
    ②本年投产的项目个数: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全部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本年内全部建成投产,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个数。
 
    ③本年新开工项目个数:指本年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个数。
 
    (3)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新增固定资产
    ①计划总投资:指建设项目或企业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A、有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
 
    B、无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的计划总投资数;
 
    C、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②实际需要的总投资:指在累计完成投资额已超过计划总投资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按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所需的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填上报计划总投资或年内施工的各项工程全部建成投产计划需要的投资。用公式表示为:
 
    实际需要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建完设计规定工程内容尚需投资
 
    ③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④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指“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中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以及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投资包干结余和国内贷款利息也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中。
 
    ⑤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投资: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包括:A、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B、报告年度内新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投资;C、年底以前(包括本年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D、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年末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不包括已转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则应包括在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
 
    ⑥本年计划投资:指经有权机关、单位批准或同意安排的当年计划投资额。
 
    ⑦本年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完成的投资。
 
    本月完成投资:指从本月1日起至本月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投资额。
实际完成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计算投资额所依据的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凡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建筑安装工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
 
    对于某些工程已进入施工但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出的,统计报表可根据工程进度先按设计概算或套用相同的结构、类型工程的预算综合价格计算,待预算编出后再进行调整。
 
    建设单位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给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价差包括在建安工程投资中。
 
    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即支出的全部金额计算。外购设备、工具、器具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等。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
 
    其他费用的价格: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
 
    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⑧本年完成投资额按构成分
    A、建筑工程(建筑工作量):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包括:
    a、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等工程。包括房屋的土建工程;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b、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窑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c、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
 
    d、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e、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溉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f、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
 
    B、安装工程(安装工作量):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包括:
 
    a、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b、为测定安装工程师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投料试运工作不包括在内)。
 
    在安装工程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价值。
 
    C、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指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的新车间,按照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有些项目中制造期比较长的大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如船舶、飞机、大型发电机组等)购置,按合同分期付款的进度计算投资完成额。
 
    D、其他费用: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建筑安装工程和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以外的费用,不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他费用,包括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购置及迁移补偿费,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械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包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包干节余,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等。
 
    其中:土地购置费:指通过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以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有些项目中的土地购置费,在做预算时费用比较高,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政府给予了特殊政策,以优惠价出让土地,在统计中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统计。
 
    其中:旧建筑物购置费: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⑨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本年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
 
    (4)资金来源
    ①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②上年末结余资金: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③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④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
 
    ⑤国内贷款:指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⑥债券:指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⑦利用外资: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投资的境外资金(包括设备、材料、技术在内)。计算利用外资时,需要折算成人民币,折算中所使用的外汇汇率按现汇计算,即按使用外汇时的汇率计算。
 
    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餐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
 
    对外借款:指通过中国政府(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外国资金(含设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
其中: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指由国家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⑧自筹资金: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报告期限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其中:发行股票:指股份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到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
 
    ⑨其他资金来源:指在报告期限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四)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主要指标一览表
    填报范围: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分别填报。本表中所有指标填列方法见本制度指标解释。
 
    四、中小企业统计的有关要求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纂改统计数据。

    (二)本报表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进行统计,不得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和无根据地上报数据。凡是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一律不得纳入统计范围。报表中要求填报的各项数据必须源于企业日常原始记录。

    (三)加强部门间的协作联系。各级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当地统计部门进行联系,做到统计数据相互补充、信息共享。统计部门已经开展的统计项目,有关资料可以直接从统计部门取得。有关部门没有统计的资料要自行进行统计调查。

    (四)本制度的填报要求和指标解释,除本制度已有说明外,应以国家统计局制发的有关要求、解释为准。

    (五)统计数据上报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六)本制度的填报数字一律按规定的计算单位填列,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七)本制度所列年报资料及汇总软盘必须于次年2月20日前报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五、中小企业统计报表表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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