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四川省《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办函[2006)37号)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是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等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扶持、引导、鼓励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加快发展与管理并重,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分类指导与扶优限劣相结合。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一)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为“一体两翼多层”,即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商业性、互助式会员制担保为两翼,逐步实现覆盖全省的省、市、县担保与再担保、经济性质多元化构架。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全资和参股的担保机构属政策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担保机构;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由会员企业出资组成,是只对会员提供封闭式担保贷款服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由政府出资为全省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已经设立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应规范为独立法人,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按《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建立健全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做大做强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会员制担保机构。在“十一五”末建成较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培育各类担保机构250家,注册资本达到100亿元,年担保额超过500亿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设立全省性跨市(州)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设立市(州)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设立县(市、区)会员制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各级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和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或降低注册资本限额。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中的货币资金不得低于70%。目前还未达到标准的已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要增资扩股,3年内达到上述标准。
(二)担保机构的准入。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政府审核后,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后办理工商登记。各地企业、社会和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商业性股份制担保机构、企业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设立跨省区和上亿元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企业[2005]125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关于省中小企业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审定的批复》(川政中心函[2005]38号)执行,由省中小企业局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三)担保机构的从业资格。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从事贷款担保业务为主。
2.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须的经营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真实、稳定。
3.已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4.具有信用担保执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的管理人员和基本的内控制度。
(四)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各类担保机构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根据《公司法》、《担保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77号)的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担保机构按市场原则进行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更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担保资金的运作与担保机构自身业务应分开运行、单独核算。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资本金充足、风险控制好、操作规范、业绩好的担保机构,可接受政府委托运作各类政府担保资金,按照特定的服务对象和范围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
(五)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制度。担保业是高风险行业,应当建立风险准备制度。担保机构要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在运作过程中要审保分离,分级审批,防止内部道德风险;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控制法律风险;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准确掌握客户资源,控制信用风险。要与银行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风险分担,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税前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税前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在具体执行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执行。当年提取的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后有余额的,在年度末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各级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工商、金融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止、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六)建立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制度。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估,由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专业资信评估公司承担。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政策扶持和人民银行监控担保机构风险的依据。
(七)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如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应按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清偿有关债务,退出担保市场。
四、密切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加强协作互动
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对贷款风险实行比例分担。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要协调联动、共同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同时担保机构应及时与贷款金融机构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利益。
金融机构要根据担保机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机构对企业贷款的担保限额,确保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控制在其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左右,最高不超过10倍。为减轻企业利息负担,协作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可根据贷款项目或企业的具体情况在执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从优浮动。担保机构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提供全额担保、比例担保、本金担保或利息担保,以有效防范风险。金融机构要主动与担保机构协商合作,促进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利用担保资源积极开拓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贷市场。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设立扶持中小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专项资金和工业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要求设立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省级再担保机构。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对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金补偿、奖励资金等。
(一)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担保机构可能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在其担保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政策的前提下实行限率补偿,不承担无限责任。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的补偿。对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兼营担保业务的投资担保机构应对担保业务实行单独核算,才能取得当地财政部门的风险补偿。
(二)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财力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对担保机构依其发展的实际给予适当的资本金补充。对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增资扩股决议,各级财政可按出资比例增加注入资本金。企业、社会、外商等民间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也应根据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适时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资金规模,增强担保竞争实力。
(三)担保机构的税费减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2]37号)和《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企发[2006]9号)等规定,对我省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免税名单内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未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凡符合免税基本条件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地税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申报,争取纳入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在依法处置反担保财产进行代偿时涉及的诉讼、房地产、车辆设备、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和过户等有关收费,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收或免收。
(四)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担保费率的确定既应保证担保机构的合法利益,又要避免加重企业负担。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等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商业性担保机构收费可适当浮动。
(五)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支持。建立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市(州)、县(市、区)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再担保业务,分散担保风险。担保机构可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与再担保机构建立业务关系,申请再担保支持。对单个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比例一般不超过担保责任余额的20%;再担保责任余额控制在其自身实收资本的20倍以内,根据风险程度、再担保期限及企业实际情况实行浮动费率;风险责任按再担保比例分担。
(六)营造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良好政务环境。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备案登记等;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林业部门应给予办理林权登记;公安车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保企业纳税情况;各级金融机构应根据担保机构《备案证》查询被保企业贷款情况。
(七)对担保机构的考核和奖励。各级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当年累计担保金额、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等指标对担保机构进行考核,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六、理顺管理体制,加强担保行业管理与自律
(一)建立担保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经委、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等单位组成。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并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省经委在宏观政策上给予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强化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关系,提供金融政策咨询服务并建立担保机构风险定期通报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使协作金融机构及时了解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避免风险集聚。人民银行要依法为担保机构、协作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协作金融机构要及时将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被保企业提供信息报告;担保机构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二)加快担保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是担保业自律性组织,协会要在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及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情况统计、技术规范制订、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等工作。担保协会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规范,整合担保资源,探索担保模式,创新担保品种,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二OO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