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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英文译名SICHUAN CREDIT & GUARANTEE ASSOCIATION OF  MEDIUM AND SMALL-SIZED ENTERPRISES缩写为SCGASM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从事与信用担保业务相关的单位、从事信用担保工作的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联系政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为四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中小企业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成华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本会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
(二)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四)促进本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事业、企业等单位进行投融资交流与协作。
(五)为本会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各种培训和考察活动等相关事宜。
(七)组织全省信用担保机构人员赴境内外考察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依法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从事与信用担保业务相关的单位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并推荐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单位代表;
(四)积极为企业提供融资贷款业务及相关咨询服务的机构;
(五)热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愿意为信用担保机构服务的人士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六)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综合部门领导、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和在信用担保工作等方面有所专长的社会知名人士可作为特邀会员。
以上各类会员在本会内部平等,同样享受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入会需提交的材料:
(一)入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相关材料;
(二)交纳会费;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委托秘书处办理有关入
会手续;
(四)特邀会员由秘书处提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出邀请。
第十一条  以费养会原则,会员单位应每年按时缴纳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副会长单位10000.00元/年;
理事会员单位2000.00元/年;
普通会员单位1500.00元/年。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拖欠会费1年,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有如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信用担保和投融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并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因故暂时不能主持工作,要向临时负责工作的同志作书面委托。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本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会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聘用协议(合同)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6月1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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