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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自律公约

  
 

       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章程,为实现协会宗旨、规范各类担保行为,全体会员必须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为此,特制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全体会员要相互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国家及管辖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不违法,不规避法律、法规,不从事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二条   自觉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发展政策,将局部利益同国家整体利益结合在一起。不担保、不支持国家明令禁止产业和产品的建设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从事担保项目决策活动,必须经过规定程序,按市场原则、效益原则、规避风险原则,民主科学决策,不搞“人情”项目。不以行政方式干预企业决策权限内的事项。不损害担保者权益、被担保者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担保机构的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资本金必须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不以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第五条   会员单位都要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和行业管理规定,实行科学管理,防止过度担保和超限额担保,在规避可预见风险的前提下进行各类担保活动。

      第六条   要以搞好服务为宗旨,发挥灵活、快捷,方便的服务特色,通过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

      第七条   如实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协会反应情况、提供信息资料、编制报表,不隐瞒真情,不讲假话,不编假数字,不造假帐。

      第八条     严格按合同、协议办事,按约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同业之间要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平等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按规定收付费用,不搞回扣,不馈送,也不收受礼金、红包、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不提供也不接受免费旅游,以及其他有损于行业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十条   会员应通过协会交流内部信息,公开收费标准、通报违约企业名单等内部信息。违约企业应为:以骗取担保为目的提供严重虚假资料,或恶意隐瞒不良信息的申请担保的企业;担保期间拒绝监控的企业;恶意逾期的企业;有证据表明,违约转移财产的企业;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企业;担保机构确认的可能会导致担保风险极大的其他因素所涉及的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都必须依法提高自身的信用透明度,凡是与从业有关的自身信用记录必须依法披露。

      第十二条 违反公约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处理。 

      本公约已经9月9日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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