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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研究
时间:2006-08-18 作者:政策法规处 来源: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研究
   
    中小企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数量庞大的群体。据统计,目前我省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总量达177.3万户(含个体工商户),占我省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工业利税及出口总额分别占全省总量的71.1%、68.1%、67.3%和51.7%。改革开放以来,农村转移的1000多万劳动力绝大部分都在中小企业就业。中小企业在扩大经济总量、缓解就业压力、拉动民间投资、促进市场竞争、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市场繁荣、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整体实力较弱,抗风险的能力较差,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推动和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国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都采取了积极措施加以扶持,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以保证各种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我国和各省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们对大量资料进行了对比分析,旨在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小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关注。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2002年,全国人大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使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和保障。目前我国实施的一些带有优惠性质的政策虽然大部分并不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看,基本上或相当一部分是中小企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政政策
    主要表现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六大类资金。
    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央财政已经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并安排了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二是开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工作,如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三是补充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四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⒉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这是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由政府出资而设立的专项基金,其资金来源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收益、捐赠和其他资金四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服务、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技术创新、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清洁生产及其他事项。
    ⒊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1999年我国设立了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创新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及其银行存款利息,分为:(1)贷款贴息: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 ~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2)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3)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对少数有后续创新潜力、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
    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促进中小企业的有关服务业务的补助。使用范围包括培训业务、小企业信用服务业务、创业服务业务及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资助标准:(1)培训业务中的授课费和教材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全额资助,参加培训人员的食宿费予以适当补助。(2)小企业信用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3)创业服务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适当补助。
    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⒍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按照《乡镇企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其来源主要是政府拔付的用于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
    除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外,用财政资助方式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贷款还有中西部乡镇企业专项贷款、东西合作示范项目贴息贷款、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以及扶贫开发贷款等。
    (二)信贷政策
    从1998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提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8条措施: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增加信贷投入;调整信贷投向;支持再就业工程;加强配套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的10条措施: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改进小企业信贷工作方法;完善信贷管理体制;积极支持科技型小企业的发展;支持再就业的安置工作;支持小企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与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生产;支持商业、外贸及新兴领域企业的发展;支持建立小企业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密切关注贷款投向;加强对金融机构改进小企业服务的引导和督促。
    3、《中国银行关于当前我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政策的通知》(中银险〔1999〕321号)制定了7大政策:一是行业政策。支持通信、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新型材料等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朝阳行业,以及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能够出口创汇的各类项目。二是地区政策。重点支持经济环境、人才基础好,地方政策、法律法规健全配套,企业还贷意识好、信用好的地区。对于已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地区,优先支持。三是客户政策。支持产品有市场,技术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经营者品德素质高,综合效益好的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四是利率政策。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贷款利率一般不低于法定利率;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的一般不低于法定利率上浮10%;信用等级为CCC级以下的不低于法定利率上浮20%,最高可至法定利率上浮30%。五是综合服务政策。增加信贷品种,开发、推广新型金融服务产品等。六是分类指导政策。对有一定规模、未形成规模和创办初期有技术成果但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贷款支持其继续发展。七是风险控制政策。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224号)提出10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意见:一是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投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二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组织体系。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四是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五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发放信用贷款。六是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七是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八是提高信贷工作效率。九是努力开展信贷创新。十是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协调和监督。
    5、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规定:凡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
    (三)税收政策
税收优惠是政府最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支持的方式,税收政策最直接、最有效地体现了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
    ⒈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今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出了《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了该项政策的适用范围,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
    为加强担保机构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2001年3月,财政部下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运营原则、保费收取、责任准备金和保证金的提取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促进了中小企业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
    ⒉对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对下岗职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收费。
    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
    ⑸《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规定: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后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及技术转让发生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指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9〕14号文件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9〕14号文件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所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管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4.特殊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民族自治地方企业,需照顾鼓励的,经省政府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对安置残疾人员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安置“四残”(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减免所得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不足35%,减半征收所得税。
    6.对中小企业的其他税收优惠
    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①为农业生产的行业企业,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②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索取的技术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③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或单位,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④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⑤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文教卫生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等文件,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都有具体规定。
    (四)减负政策
    我国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各种收费、摊派繁多,并且普遍存在“税轻费重”、“税软费硬”的现象,给企业带来了严重负担。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一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向企业实施的罚款项目、集资项目、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二全面清理按规定未被取消的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但标准过高的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三建立健全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四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防止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二、我省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四川省私营企业条例》、《四川省〈乡镇企业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从改进服务、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权益保护等方面,促进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乡镇企业发展。
    ⒈2003年4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对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以及从事基础产业等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和税收减免,如:开通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整车鲜活农产品运输,3年内停收过路(包括高速公路)、过桥和过隧道费;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生态环境建设的,土地使用年限可延长到70年等等。
    ⒉《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0〕3号)对民营科技企业,经省财政厅批准后,3年内所得税按33%征收,按18%返还;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报经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风险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所得缴纳的所得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20%递减的比例返还给该公司,用于风险补偿。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
    ⒊《关于大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速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川委发〔2001〕31号)规定:允许重点龙头企业提取销售收入的5%以上作为技术改进费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龙头企业进行技改、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龙头企业兴办的良种、良畜(禽)试验推广项目,其引进的优良种子、种畜(禽)凭国家有关证明,免征进口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兴办的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所获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乡镇企业中的龙头企业,按应缴所得税税额减征10%,用于农业服务的社会支出;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不分企业性质,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免征增值税等。
    ⒋《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进步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34号)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返。对高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政府资助项目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等优惠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
    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0〕37号)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适当考虑其技术开发费等科技成本支出,从低核定。对“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中小企业,新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中小企业,安置下岗、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应享受优惠照顾的中小企业,在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适当从低核定。
    三、部分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省市也根据实际,研究制定了不少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措施,内容丰富,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性,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北京市
    ⒈《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安置本市城镇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外地私营企业和公民在本市投资开办私营企业。长期在本市经营并有较大贡献的私营企业的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和一名未成年子女可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的限制。
    ⒉《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中规定,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市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金,用于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对申请国内外专利的组织和个人,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一次性给予一定的专利实施资金支持。市政府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十五”期间,本市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重点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市经委、市科委每年从技术改造资金、结构调整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低于50%的资金,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产学研联合实施项目给予贴息、资本金注入及科研开发补助拨款等支持。
    (二)天津市
    《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3〕5号)制定放宽个体私营企业经营领域各市场准入条件、多途径扩大个体私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做优做大做强、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等9条措施。
    随后,天津市财政局出台了三项财税政策,加快中小企业发展。一是建立贷款担保体系。各区县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每项业务原则上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对各区县财政已投资入股的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返还,全部用于充实各区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各区县担保机构资本金二年内原则上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市财政五年内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扩充担保基金规模,适度降低担保条件,扩大贷款担保规模和范围,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新开办的担保机构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从其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已交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从2003年起,对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比上一年增长的金融机构,由市财政按贷款增长额给予适当奖励。
    二是完善贷款信用机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并逐步实现联网共享。按照手续从简、费用从低的原则办理贷款担保。建立由政府组建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对政府组建的担保机构承办的担保业务,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实行再担保,申请再担保的担保机构资本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且要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对再担保业务发生的净损失,由市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承担30%;申请再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承担70%。
    三是财税优惠促进发展。对新成立的专门从事中小企业人员培训、信息咨询、技术指导服务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对吸纳下岗职工重新上岗达到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的企业,两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同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返还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建立扭亏增盈机制,对连续三年亏损,本年度实现扭亏为盈的企业,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按扭亏增盈额的5%提取奖励资金。
    (三)浙江省
    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02〕6号)提出了: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努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加大财政金融的扶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加强领导等7条措施。
    ⒉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规定:大力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民营科技企业,降低门槛,允许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小企业将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首期注入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以上,三年全部到位。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省政府在2003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以后逐年增加,到2005年达到1.2亿元,主要用于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四)广东省
    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提出:重点扶持发展四类民营企业:一是民营科技企业。省财政从2003年起5年内,在原有基础上,每年增加安排科技三项经费5000万元,重点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中试,省级民营科技园的规划、论证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专业镇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省民营科技企业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是外向型民营企业。增加省财政设立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资金,鼓励银行扩大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规模。从2003年起连续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设立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三是吸纳下岗人员就业的民营企业。省财政从2003年起3年内,每年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5000万元,专项用于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的各项补贴;四是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对经营规模较大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和鲜活产品运销企业,发放500个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盐业管理部门对农产品加工(腌、卤为主)企业的食用盐列入计划,实行价格优惠和专户供应。
    四、部分国家和地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经济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认识及其支持政策是伴随着工业现代化的进程而逐步深化的,尤其是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革命使中小企业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令人刮目相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的个性化、差别化已成为时尚,再加上高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规模经济不再是实现经济效益的唯一手段,多品种、小批量的生产方式越来越被重视,这使中小企业的发展展现出光明的前景。为此,世界各国都顺应时代潮流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将其作为国家整个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美国
    1、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
    美国的中小企业立法比较健全。美国(1953年制定)的《小企业法》是规范联邦政府与中小企业之间关系的专门法规;《机会均等法》(1964)规定向小企业及想创建小企业的个人提供资金援助;《小企业经济政策法》(1980)规定,美国总统每年要向国会递交有关小企业的竞争情况报告;《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1982)规定,联邦政府机构在签订研究与发展项目合同时,小企业必须占有法律规定的最低百分比。联邦政府有10个机构的研究与发展预算超1亿美元,必须执行“小企业技术创新研究计划”,将其授予小企业研究与发展经费逐渐提高预算总额的1.25%。此外《扩大小企业商品出口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等等,这一系列法律为美国中小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政府管理机构及其网络系统
    美国是西方国家中最先在政府内设立管理小企业专职机构的国家。美国参众两院都设立“小企业委员会”,联邦政府设立小企业管理局(厅),中小企业管理局局长由总统任命,且必须得到参议院认可。小企业管理局在美国十大城市设立地区分局,在分局下面再设遍布全国各地的地方机构。
    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SBA)的主要职能是:①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②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培训、信息支持。③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项目。④宣传与维权。在SBA的一系列政策中,金融措施占有较大的比例。仅1992年一年,SBA提供的信用担保件数就达18853件,总计金额为45亿美元。
    目前,小企业管理局在全国有115处办事处,其中地区办事处53个,地方办事处62个。小企业管理局系统共有工作人员约5000人。不但如此,小企业管理局还管理、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支持小企业的网络系统。系统中的主要组织有:
    一是小企业发展中心(SBIX)。以大学为基地,向小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方面的咨询及培训。
    二是退休经理服务团(SCORE)。由13000多名退休的志愿人员向企业无偿提供咨询、举办讲座、研讨会、疑难问题的诊断等服务。
    三是开发公司计划。现有502家地方开发公司和613家注册开发公司。前者提供小额贷款,每年约有100多笔、几千万美元;后者每年向上万家小企业提供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的贷款约20亿美元。
    四是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它是惟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资本公司,专门向具有较高风险而难于从一般渠道得到投资支持的小企业提供贷款和投资。目前有SBIC近300家,经营业绩良好,美国政府投资每1美元于这项计划,可以增加税收110美元。
    五是小企业研究所(SBl)计划。它是在520个大学举办的小企业咨询计划。
六是其他服务机构。还有60多个妇女企业中心、17个美国出口援助中心和13个“一站式资本店”等为不同领域的小企业服务。
    3、美国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
    美国在50年代建立了中小企业资金援助制度。贷款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①直接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美元,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市场利率。②协调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与地方开发公司和金融机构共同提供。包括地方开发公司贷款、小建设承包商贷款、季节性贷款、能源贷款、自然灾害贷款、控制污染贷款等。③担保贷款。由小企业管理局向放款机构担保,而由后者提供贷款。如果贷款逾期不还,由小企业管理局保证支付占贷款总额一定比例的款项。从1980—1998年,小企业管理局共提供28万笔担保贷款,总额达到410亿美元。
    1982年国会通过的《中小企业创新法》规定:联邦政府的11个部委必须保证将其研究开发预算的2.5%投向中小企业,以资助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另外,小企业管理局还通过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向小企业提供间接的资金支持。
    4、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公共采购)在西方国家已实行200多年,以其公开、公正、公平的特征,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小企业管理局主要采取了派驻“采购中心代表”、分包专家、建立电子计算机控制的供货人自动系统等措施使小企业能得到更多的订货。
    根据上述原则,在总承包合同(初级合同)中,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搁置购买”即小企业管理局在参与合同招标时,事先选出适合于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等待小企业投标。二是“拆散购买”即从专项合同中分离出一般性合同,或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这样就可以让小企业获得更多的合同。三是“颁发能力证书”即指如果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而拒绝给予小企业合同,小企业可以请求小企业管理局的帮助。小企业管理局中具有工程技术知识和金融知识的专业人员将处理此类问题,向政府购置机构提供有关申请企业情况的报告,表明其能力。
    由于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总额中占有一定份额。1996年在联邦政府2000亿美元的采购合同中,中小企业所接合同金额411亿美元,占20%以上。此外,还有约250亿美元,占12—14%是作为接受政府订货的大企业的分包企业给予小企业的。
    6、税收减免
    美国实行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税收减免政策。总的方向是,对小企业的税收越来越优惠,特别是对科技创新型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不断增强。美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推行加速折旧;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以及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
    (二)日本
    1、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
    日本40年代以来开始进行中小企业立法,先后制定了50多种中小企业专门法律,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较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是现行中小企业政策和政府管理的总根据。因此也被称为日本中小企业宪法。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种类多样,内容细致,如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政策就是通过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的有关法律《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现代化扶植法》、《中小企业措施法》、《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承包振兴法》、《大规模零售店法》、《部门调整法》等,从方方面面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促进中小企业适应环境变化,在变化中健康生存发展。
    2、政府管理机构及其网络系统
    日本有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日本中央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是1948年成立的日本中小企业厅,是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管理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还有:
    在全国9个地方派出机构的通产局内设立了中小企业课;建立了5家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设立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稳定审议会、经营领域调整审议会。
日本地方政府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中小企业课(都、道、府、县都设立中小企业课)和相应的各种审议会。地方政府还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承包企业振兴协会”、“中小企业综合指导所”等机构,其职能主要是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企业联合,开展经营诊断等。日本民间社团的小企业管理和服务机构。主要团体有中小企业事业团、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商工会和商工会议所等。
    3、信贷优惠
    日本根据《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专门制定了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资金贷款制度和设备租赁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无息贷款。政府还通过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等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的信贷资金。 1984—1988年,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平均每年贷给中小企业的专款大约为5.1万一5.5万亿日元;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平均每年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净增额约为六七千亿日元。这些贷款的条件均较为优惠。
    4、税收政策
    日本在税法上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特别措施主要有:①减轻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上的普通法人,其法人税的税率为37.5%。而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企业法人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即总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按 37.5%的税率征税。此外,对具有公益法人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按 27%征税。②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准备金的特别处理。在日本的法人税法中,规定按债务比例每年积累的债务准备金作当年的坏账,次年的所得。而中小企业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账,可提取16%作为积累。③促进创业、促进技术高度化的税制。对于新开业所购人或租借的机器设备(须经认定)和既存企业为提高技术能力而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在第一个年度里或是作30%的特别折旧,或是免交7%的税金。④固定资产税的特别处理。对企业协会、医院或诊疗所等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以及环保设施中的特定固定资产,免征固定资产税。对中小企业共同利用的机械装置,3年内减半征收固定资产税。
    此外,在消费税纳税、取得不动产、继承事业、促进研究开发、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废物利用等等许多方面都采取了优惠税制。
    5、临时补助金政策
    补助金制度是一事一时的临时措施,有其特殊性,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支出预算中。因此,比税收制度更直接、更鲜明地体现政府意图,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一种直接援助。
    如1996年度实施的补助金政策有如下几点:①支援开发,引入高新技术,促进技术交流,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80.31亿日元。②支援开辟新事业,支援新建合伙企业,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0.96亿日元。③支援创设有关情报信息化的事业,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8.31亿日元。④为小企业改善经营,开发海外事业,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57.46亿日元。⑤为促进小企业共济制度,防止破产,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65.95亿日元。⑥提高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水平,政府提供补助金额为30.55亿日元。
   日本可以说是实施各种补助金最多的国家,每年都有200多项政策规定。
    (三)德国
    1、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
    德国政府在经济部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各州也设立了类似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小企业事务。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职能是:负责研究小企业的政策;制定扶持和资助小企业发展的计划;负责对小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培训;管理小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保护消费者利益;监督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地区经济合作和科研开发。
    2、利用中介机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德国政府采用资助和减免营业税的办法,鼓励中介机构的发展,德国的各种中介机构已形成多层次多方位的网络,为企业提供完整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成为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德国政府许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计划,都是通过中介机构来完成的。①财政援助。德国政府把财政援助作为中小企业促进计划的主要支柱。财政援助的主要措施是信贷担保和带补贴的贷款。中小企业信贷担保银行和机构通过发行公债设立。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建议,提供贷款申请的鉴定和评估。财政支持的第二种办法是给新建企业以贴息贷款。②培训。德国中小企业促进计划把年轻人的初始(启蒙)培训和中小企业的管理人员与职工的进修作为中心工作来抓。培训学校部分经费由国家政府给予资助。③咨询服务。近年来,德国政府出资在商会和某些协会雇用了 540位顾问为中小企业进行咨询服务,联邦经济部给予每位顾问的财政资助一年约2.5万美元,每年总支出1300万美元,地方政府承担与国家部门相同的另外50%。
    3、税收政策   
    联邦政府规定:①在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可以5年免交营业税。②对新建企业所消耗完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③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
    德国的税法承认两种不同的盈利计算方法,一是大企业采用的“企业资产比较法”;二是对自由执业者和中小企业的“盈余核算法”,这种方法较有利于中小企业。
    德国对合伙企业,自1993年起实行优惠政策有:工商所得的免税额为4.8万马克,对4.8万一14.4万马克工商所得,实行1%~5%的等级税率。在估定工商资本时,企业所得的免税额为12万马克。
    (四)意大利
    意大利被誉为“中小企业王国”,不仅是因为其中小企业所占比重高,而且更因为其以中小企业所创造的“经济奇迹”,使意大利跻身西方七大工业强国之一。二战结束时,意大利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工业──农业国,经过50多年的发展,意大利已成为世界主要工业大国。这之中,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功不可没。因此,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来说,中小企业在意大利比在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具有更加重大的意义,对于资本积累不足、生产集中程度不高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讲,可以给予人们更多启迪。
    1、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
    作为对中小企业扶持制度化标志性的法律是1991年10月5日公布的第317号法律(著名的317/91号法律),即《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法》。317/91号法律的根本宗旨是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以适应欧洲统一大市场的出现和竞争形势的新变化。
    2、扶持方式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方式,除了提供优惠贷款外,更多地采用减税的办法;另外,还实行资本项目直接补贴等办法。
   (1)减税优惠。对于规模越小的企业,给予的扶持越多。如雇员100人以下的企业,可减税50%,雇员101—200人的企业,可减税40%。
    (2)直接补贴。小企业联合体或联营公司,可获得资本项目补贴。
    对企业在技术创新、提高生产效率、引进技术等方面的投资,给予直接补贴,其款额同减税优惠额相等,列入资本项目。
   (3)直接提供基础设施和服务。国家对小企业高度集中、企业数目同当地居民比例特别高并进行专业化生产的小企业工业区地带提供实际支持。
除中央政府对中小企业给予扶持外,地方政权机构也通过制定本地区的法律,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和鼓励。
    (五)英国
    80年代撒切尔革命后,英国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已成为经济中的中坚力量。英国历届政府都极为重视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为它们创造和维持一个有利于发展的经济社会环境。其扶持主要是宏观上的引导、服务,制定了长远规划及具体措施。
    1、于中小企业立法
    目前,英国已出台了11项有关中小企业的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防止大企业过度并吞中小企业形成行业垄断;二、保护小企业的发明专利;三、鼓励与促进政府实验室和大学的科研技术成果向中小企业转让;四、解决企业之间债务拖欠和任意违约的问题,以确保中小企业资金正常周转。
     2、政府管理机构
   70年代初,英国在贸工部内设立了中小企业局。主要任务是,负责协调政府部门间对中小企业的具体政策;研究全国中小企业平衡发展问题;组织领导和安排对全国中小企业主的培训;领导并协调540家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和67家主要郡和村镇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全国12所大学设立小企业人员培训中心;数以万计的由政府支薪的退休工程技术人员、专家为中小企业服务。
    3、扶持政策
    从1997年7月开始,英国政府征收“暴利税”,用以资助中小企业招收18-26岁的失业青年,每招收一名工人,雇主可以获得政府提供的每周75镑的补贴。
    (1)帮助中小企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英国政府正在执行一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12年长期计划,准备拨款84亿英镑用以帮助企业更新设备、培训技术骨干和高新技术开发。
    (2)1981年,英国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通过政府的担保,中小企业就可以从银行获得低于金融市场利率的长期贷款,差额由政府补贴。自该计划实施以来,政府小企业提供借贷担保约6万2千项、总值为30余亿英镑。目前英政府每月仍提供400多项这样的贷款担保。政府还给予拖欠贷款的中小企业6个月的信贷宽限。
    (3)政府成立了专门投资于中小企业的“3I”金融公司,对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信贷支持。3I公司经过评估,对中小企业在各个不同阶段都提供资金支持。资金可划分为种子资金、启动资金、发展资金、转换资金(收购其它股东出让的股份),以及在经济不景气时提供的援救资金和结构调整资金等。单项投资金额小至10万英镑,大到2500万英镑,甚至更多。
    (4)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国际基金资助,以增强企业的产品出口能力。近年来仅英格兰地区就已经从欧洲基金获得4860万镑资金,用以帮助因缺少资金而无力出口产品的企业。英格兰获得的国际基金已超过5亿英镑。
    (5)英政府各部门自身或会同主要银行等投资机构,设立了各项资助小企业发展的专项优惠贷款。如教育就业部的“小企业培训贷款”,小企业可最多借贷12.5万英镑,用于本企业的雇员培训开支。其它还有“刺激”、“精明”、“事业开创”等各种政府基金或优惠贷款,分别对新创建的小企业、小企业的技术革新、自我创业的失业人员,以及高新技术小企业给予支持。
    四、比较与启示
    由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使其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政府的直接或间接扶持,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中小企业同大企业的竞争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合理化,加速实现中小企业现代化。近年来,我国北京、浙江、广东等发达地区,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以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中心,以融资担保为重点,大力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省地处西部地区,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投入和政策向东部地区倾斜,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进程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因此更迫切地需要组织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健全立法,保护中小企业
    从国外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很重视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如美国制定的《小企业法》、《机会均等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现代化扶植法》、《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立法的主要特点,一是始终贯穿着保护和扶持经济弱者的思想;二是立法体系的结构是以确保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为重点,以保护、扶持中小企业和反垄断这两根支柱为基础;三是中小企业立法较细,可操作性强,不仅涉及到中小企业的技术,还包括资金等方面,法律之间相互配套、衔接。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等,2002年6 月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这是我国制定、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长期的指导意义。根据国际经验,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应当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公平竞争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我国还远远没有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实施,减少政策的多变性、人为性和波动性,保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的持续性、规范性和平稳性。同时,要尽快清理和修正现有政策中那些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条款和规定,消除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歧视,营造一个有利于创业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
    (二)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指导和服务
    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并由法律来确定中小企业的基本政策方向和政府管理原则,这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小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世界各国政府都普遍设立了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并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管理机构体系,有力地促进和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较长时期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一直是按所有制、地域、行业等进行多头行政管理,如工商局和工商联分管个体私营企业,原国家经贸委分管城市中小企业,农业部分管乡镇企业,科技部分管科技型中小企业。各部门各自为阵,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沟通与联系,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处于分割状态,存在职责不清、多头管理、无人管理、上下不顺等现象。目前,国家发改委成立了中小企业司,我省在原省乡镇企业局的基础上加挂了省中小企业局牌子,但市州县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还不统一,要通过机构改革,对有关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进行归并,加大政府资源整合力度,成立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中小企业局,归口统一管理各种经济成分、各行业的中小企业。一时尚不能建立统一管理机构的地方,要按照城乡统一和所有制统一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增强中小企业管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是有效利用行政资源、符合我省省情的做法。乡镇企业是我省中小企业的主体。经过20多年的队伍建设,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积累了较丰富的管理经验。2000年机构改革后,经济发达的浙江、江苏等省和我省的成都等市已采取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合一的管理体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承担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管理职能,实际运行效果较好。
    (三)加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社会服务体系。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较小,更容易受到市场供给各种要素的制约,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并得到发展,就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弥补其自身的不足。大量的实践证明,没有完善的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不可能的。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把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们国家近年来也认识到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经贸委关于培育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2000]372号)对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和原则要求。其指导思想是,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体现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图,引导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促进中小企业的成长。当前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侧重于信用担保、筹资融资、创业辅导、技术支持、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经营管理、国际合作等领域。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本地中小企业成长的需求、服务市场的发育状况、国家及地方财力可能,确定服务体系的一项或几项内容作为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在培育重点服务项目过程中,以点带面,逐步形成富有成效和特色的服务体系。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财政税收政策是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与其他刺激经济发展的手段相比,更能体现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的意图,其实施的效果,也较为明显、直接和及时。财政补贴在经济发展中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用财政手段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些国家之所以经济发达,与其有着发达的中小企业分不开的,而中小企业发达又与其采取有利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包括财政政策和措施是分不开的。但各国并不是采用单一的财政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是综合运用多种财政扶持政策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如建立发展基金、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税收优惠、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等财政手段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由于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的不同,其侧重点不一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也不一样。
    我国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主要表现为以政府财政为基础设立的基金、对中小企业实行优惠贷款、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税收优惠和对中小企业“三乱”问题进行治理等。但我国实行的财税政策还较单调,政策对象不同享受政策具有区别化,因此,今后制定中小企业财税政策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和方向:一是财政政策要与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结合起来。用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诸多手段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实质上是作为大企业垄断的对抗力量来扶持的,有利于维持和促进富有活力的竞争性市场机制和竞争性的产业结构的形成,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二是财政扶持要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结合起来。财政扶持的目的是要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形成合理有序的组织结构,以及形成良性互动的地区间经济合作关系。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大力扶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等中小企业,同时加大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三是税收优惠要与加强征管结合起来。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快、产值高,比重逐年增大,但税收贡献率增长缓慢,与其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们极不相称。要增强中小企业依法纳税意识,税务也要规范执法,俏法治税,完善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效率加强征管力度;四是财政扶持要与世贸组织规则相一致。加入世贸组织后,对中小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要符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否则有可能为他国指控我国“倾销”“补贴”,授人以柄;五是财政政策应有更灵活的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队伍中来。从世界各国所实行的财政政策来看,都比较重视发挥财政政策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各国财政普遍对中小企业贷款实行贴息和担保,而不是无偿的全额资金援助,同时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来完成财政政策的意图,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中小企业的三种发展战略
    专精战略。中小企业要抛弃小而全的经营思想,发挥“小”的特长,主攻一二个方面,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做成“强”的企业、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联盟战略。组建联盟可以拓展企业可配置资源的范围,实现优势互补,产生更大的综合优势,战略联盟成为众多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选择。中小企业不仅要与国内大企业组建国内战略联盟,更要重视与同外跨国公司的战略联盟,参与国际分工体系,学习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提高自己的国际竞争力。
    集群战略。地域集群不仅仅是中小企业的简单聚合,而是形成大量相互联系的中小企业有机体,通过地域集群来成百倍、成千倍地对中小企业专业能力的扩大,通过地域集中来弥补中小企业规模的劣势。我国浙江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就是地域集群战略的成功运用,如衬衣之乡、电器之乡、鞋袜之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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