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6-08-22 作者:佚名 来源:广元市政府门户网站
广府办函〔2006〕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13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促进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供电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设施承担着生产、输送、分配电能的重要任务,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当前,我市电力设施遭受盗窃和外力破坏的事故、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一些单位和个人违章修建、开挖、爆破、吊装、驾车碰撞、高空抛物等引发的电力线路设备短路、倒杆、铁塔倾斜、停电、火灾、人员触电伤亡等破坏事故、案件频繁发生,严重危害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将有可能引发广元电网瓦解和大面积停电事故,不仅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危及公共安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事关全市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效开展,按照《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6〕139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张康明任组长的广元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见附件,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具体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日常工作。县(区)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及时听取电力企业关于电力设施保护的报告和建议,定期分析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形势,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定期组织检查、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长效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责任层层落实到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要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投入,全力解决本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要把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建立起电力行政执法专业队伍,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经委另行印发),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的防控能力;要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有效防范电力设施遭盗窃和外力破坏的办法和措施。通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当地电力企业的密切配合,逐步建立起电力设施保护的政企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职责 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扯面广、涉及部门多,且时间性、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一)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把电力设施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切实履行好电力管理职能,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制度,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 (二)各级发改、经济、商务、规划和建设、交通、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对建设施工作业符合相关规程规定,对电力设施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方可批准施工;凡建设施工作业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有可能构成威胁的,要督促施工单位将电力设施保护方案报告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电力企业。 (三)各级安监、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对造成电力安全的生产事故要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级林业和城市园林绿化部门,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应会同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日常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规定。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经限期清除,相关单位拒绝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强制修剪或砍伐。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电力设施遭盗窃和外力破坏严重的地区,要组织严打专项整治行动。对重要案件要加大侦破力度,严惩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 (六)各级电力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废旧器材收购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防范盗窃和外力破坏内部管理和防范机制。加强电力设施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增强防盗窃和外力破坏的效能,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巡查、处置、抢修、报告等防范措施。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等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积极主动协助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执法工作和各级政府的群防群治工作。 (八)宣传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形式深入广泛地宣传电力法律法规和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意义,增强全民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 附件:广元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广元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康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何世庚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赖庆润 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余 建 市公安局局长 赵全州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杨金俸 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苟贵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根发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治军 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罗星原 市林业局副局长 姜 诚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陈跃龙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庞绍强 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天顺 市水利农机局副局长 罗泽华 广元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杨金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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