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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经济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6-08-31 作者:佚名 来源:广元市经济委员会

 

 

                                  广经发(2006)64号

各县(区)经济和商务局,元坝区发改局,广元电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加强电力设施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6]13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06〕226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元实际,我委制定了《广元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广元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函〔2006〕226号)和有关电力技术标准、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为:
(一)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1)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2)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3)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2)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3)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线路边线延伸的距离应当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导线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以《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保护距离为准。
架空电力线路各级电压导线,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计算风偏的情况下,与树木、竹子,及铁路、公路、河流、弱电线路、管道、索道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以《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保护安全距离为准。
(2)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埋设于嘉陵江干流的水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其他河流,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以发电厂、变电站外专用电力管道两侧向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四)电力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光纤电缆、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及有关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一)在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110-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8米,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的范围之内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等作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杆塔上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等作业;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四)物体距导线小于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及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的运输作业;
(五)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作业;
(六)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需临时占用电力设施保护区作业;
(七)在专用电力电缆沟内埋设其他管道作业;
(八)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及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水、输油、输煤、排灰、供热、送汽管道保护区内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作业;
(九)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四条  需进行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作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电力管理部门提出施工作业许可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作业申请表; 
(二)施工作业方案和电力设施保护方案报告书;
作业方案报告书内容包括作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资质复印件、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现场图纸等;电力设施保护方案报告书内容包括作业与电力设施距离、可能影响电力设施的原因、保证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事故预案、作业联系人等。
第五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作业人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方案和电力设施保护方案报告书》一式三份送交管辖该电力设施的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申请资料完整、齐全的予以登记受理;
(二)勘察审查:申请作业人凭电力管理部门的登记受理通知书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方案和电力设施保护方案报告书》提请电力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并协商落实安全措施。电力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电力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逾期不出具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三)批准作业:电力管理部门在收到电力企业的审查的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作业人颁发《广元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批准书》,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发放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应在5日之内向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四)申诉受理:申请人对电力管理部门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于知道不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  施工作业项目涉及35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及总装机10万千瓦及以上的电厂时,作业人应向市级电力管理部门申请许可,10千伏及以下的,应向所在地县级电力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第七条  获得作业许可的作业人应将《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批准书》放置于作业地,凭证作业,并按规定的格式将许可作业内容公示在作业地显著位置,以便于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作业项目,当作业环境、作业内容等出现重大变化时,作业人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报告并缴回已颁发《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批准书》,并及时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 作业人应负责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作业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十一条  对不按批准的施工作业方案和电力设施保护方案进行作业的,应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后方可继续作业,否则电力管理部门有权撤销施工作业许可,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拒不办理施工作业许可的,供电企业不得提供施工电源。
第十三条对非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参照本办法予以管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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