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司法厅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四川省社区矫正工作衔接规定》,明确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在宣判时要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把社区矫正告知书随判决书一并下达给罪犯,监狱、公安机关也应如此,以增强社区矫正的强制性和法律效果。8日,省司法厅在蓉召开现场会,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提速。
今年下半年,成都市所有县(市、区)将全面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宜宾、攀枝花、自贡、达州、乐山、凉山6个市州,要在今年内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明年,全省将扩大试点范围。
我省于2004年在成都、泸州、绵阳、德阳4个地区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全省有12个市(州)、20余个县(市、区)、90多个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接收矫正对象近200人,无一例重新犯罪。但与北京、上海等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地区相比,我省进程相对缓慢,不仅试点面较窄,而且社区矫正对象占罪犯总数的比例也较低。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市州,试点对象主要选择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疾和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严格控制具有人身危险的暴力罪犯和主观恶性较深的罪犯。
链接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区别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