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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不公开将承担相应责任
时间:2008-10-08 作者:李旭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du

从9月26日起,我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因不履行办事公开、不按规定时限公开、违规收取办事公开费用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即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

    《办法》规定,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过程和结果。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调查结果、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分配方案以及临时住房和安置住房分配方案;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发放情况等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被列入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根据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依申请办理办事公开事项和提供办事公开内容不得收取费用。

    《办法》明确指出,对于不履行办事公开职责,不履行办事公开承诺,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办事公开内容,办事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办事公开费用,隐瞒、篡改、捏造或损毁办事公开内容,公开不应该公开事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记者 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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