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我县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国家制定的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和四川省制定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我县都必须贯彻落实。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工商政策: 放宽经营主体资格,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放开经营范围、方式,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不限经营范围,不设工商登记前置条件,对新办个体工商业和企业,保证在3-10个工作日内办完全部手续。分别实行3个月、6个月试营业期,享受新办企业税收政策优惠。 用地政策: 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余按出让、租赁方式配置土地。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地价下浮10%-20%,用地20亩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地价下浮30%。从事种、养殖业承包租赁“三荒”地开发,期限可达50-70年。 税费政策: 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全征全返两年,两年期满后减半返还三年,减免期满后,出口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返还50%,产品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经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技新产品开发,可连续5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所得税按33%征收,返还18%;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和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先征后返70%;安置“四残”人员达到35%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增值税减让,所得税免征; 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超过从业人员50%的,免征所得税3年。 新办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企业,半年内免收各类行政规费,半年至一年内减半收取规费,业主属下岗职工的在三年内免收规费;凡从事公益设施建设开发的各类行政规费按低限的50%收取;其他客户投资办工业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按低限的50%收取外,一律不增加收费项目。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并一律凭县物价局审准的项目和财政核发的收据集中在收费大厅办费 鼓励和支持县内外自然人、法人投资改造国有、集体企业,购买破产(解散)企业的财产,一律不过问资金来源,并享受优惠政策。在出售企业资产时,一次性付清拍卖、兑买价款的优惠20%;不能一次性付清的,除首付价款50%外,其余部分可分三年5次付清。办理企业资产产权过户手续,由资产出售方负责,并承担一切税费。引人引资搞活停产半停产企业,除工本费外,一年内取消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价格比周边县略低的原则单独定价,税收超年度目标部分可实行财政返还或挂帐缓征。 户籍政策: 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均可以在城镇落户,享受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对经商办企业的客户入户不限,面向国内外,选聘经营者和技术人才,允许用项目、技术、工业产权入股搞活企业。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保证被选聘的经营者和技术人才的待遇高于原单位待遇。 权益保护政策: 杜绝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侵害企业、业主合法权益的刑事、民事治安案件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查实,在10日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依据:蓬委发(1998)28号《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决定》;蓬委发(2000)17号《关于企业实施依法破产(解散)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蓬委发(2000)21号《关于解决当前工业发展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