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川企发〔20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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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市、州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农办企[2004]18号)精神。《小企业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制定发布,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它与《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一起构成了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主体,也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我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企业的规模,结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精神,凡属小企业规模的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可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具备条件的也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各级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按财政部、农业部的要求,宣传《小企业会计制度》,开展《小企业会计制度》培训,认真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广大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会计人员应认真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凡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严格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到具体账务处理中去。
各地在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小企业 会计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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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