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企业局
文件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川企发〔2004〕88号 ━━━━━━━━━━━━━━━━━━━━━━━━━━━━━━━━━━━
四川省乡镇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切实做好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保护环境
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最近,刘晓峰副省长对泸天化成都精细化工厂火灾引发污染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此事故引以为戒,高度重视,加大对“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查处力度,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保护环境清洁、安全。为了从这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解决“十五小”、“新五小”问题,做好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环保工作,切实防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十五小”是指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企业: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的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采取“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炼焦、炼硫的企业,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新五小”是指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公布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具体要求祥见原国家经贸委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严禁已经取缔、关闭企业反弹。
2、加强检查,认真排查整治危及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隐患。各级乡镇企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泸天化成都精细化工厂火灾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环境问题,认真开展对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安全、环保专项检查。按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排查整治化工、食品、印染、造纸、制革、冶金、制药、生猪屠宰等重点行业,特别是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安全和环保隐患,重点抓好城乡结合部“死角”地区、水源保护区、居民密集区等区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人民生活用水、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对“十五小”企业必须坚决取缔,“新五小”企业应依法取缔关闭;对存在危及生产安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责令停产等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3、加强指导,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环保的有关规定。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有生产安全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经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
4、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的要求,加快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结构调整步伐,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和布局。因地制宜地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产业,与工业园区发展相结合,引导企业相对集中发展,提高污染集中处理能力。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引导大专院所、科研机构等单位与企业开展废物转化和利用的研究,推动企业、企业间采取先进实用技术进行废物的再利用,变废为宝。积极鼓励、引导和推动企业提升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完善生产安全、环境保护条件。
5、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素质,增强环保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升经营理念,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中小企业△ 乡镇企业 环保 安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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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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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