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省乡镇企业局、省财政厅下达的乡镇企业省级财政贷款贴息资金控制额度申报项目。你市(州)可申报乡镇企业银行贷款省级财政贴息控制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与审批程序
贴息资金应由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属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企业向县(区)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申报标准文本(附后),当年及上年银行贷款凭证和结息清单复印件。
2、县(区)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州)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3、市、州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申请材料共同审核、排序后,联合行文上报省乡镇企业局、省财政厅。
4、省乡镇企业局、省财政厅共同对各市(州)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确定项目,由省财政厅、省乡镇企业局联合下达项目贷款贴息计划。
5、各市(州)、县(区)财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省乡镇企业局下达的项目贷款贴息资金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受益企业。
四、贴息资金的管理
1、各市(州)、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省乡镇企业局、省财政厅将对批准使用贴息资金的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贴息资金专款专用。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截留挪用的贴息资金收缴省财政外,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同时取消下一年度贴息资金的申报资格。
3、各受益企业在年初应将上年贴息资金项目的运营状况、效益情况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乡镇企业局。
五、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请于2005年10月14日以前上报省乡镇企业局一份和省财政厅一份。
附件:1、2005年乡镇企业银行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控制额度分配表(略)
2、2005年乡镇企业银行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申请汇总表
3、四川省乡镇企业银行贷款省级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