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
 你的当前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6-04-26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文件
 
 
川企办〔2006〕70号
━━━━━━━━━━━━━━━━━━━━━━━━━━━━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创业扶持的精神,鼓励我省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有序引导小企业集聚,降低小企业创业的成本和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现将《四川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创业扶持的规定,为了规范、引导和扶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建设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基地建设要体现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注意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建设创业基地。
    第五条  基地建设要充分挖掘现有资源,有效利用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把闲置场地的改造利用与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为创业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支持。
    第六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把创业基地建设与产业集群发展、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新创办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积极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及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要逐步改善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在抓好小企业孵化的同时,注意培育服务企业的发展,完善物流、配送、仓储、餐饮等配套服务,为入园企业提供生产、生活的便利条件,提高基地的孵化能力。
    第八条  积极改善投融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三章  服务措施
 
    第九条  加强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者进行必需的工商、税务、金融、法律、产业政策、财务管理等基础知识的培训,强化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提高新创企业的成活率。
    第十条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信息。建立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转变创业者的思想观念,提高自主创业意识。充分依托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举办创业工作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创办小企业对解决就业问题、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巨大作用,宣传党和政府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使自主创业观念深入人心。
利用现有信息网站,公布创业技能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就业岗位等信息,搭建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积极开展管理、技术、人才等服务和工商、税务、财会等代理服务。
 
第四章  标准与条件
 
    第十三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1、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
    2、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
    3、创办入驻孵化小企业在15家以上;
    4、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
    5、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在80%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
    6、每年新增就业人员200人以上;
    7、每年有1家以上培育成为规模(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初选,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认。
 
第六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由省中小企业局颁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园》)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对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在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的建设和创业情况进行跟踪反馈,评价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省中小企业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将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的发展情况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培训  通知
──────────────────────────────
  抄送: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农业部乡镇企业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经委,本局领导及相关处室。
────────────────────────────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9日印

相关评论:
『发表文章评论』
* 用户名:  密码:  
  评论内容:
 
相关文章
·关于开展“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关于举办全国乡镇企业家高级研修班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