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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08-23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文件



川企办〔2006〕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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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改办企业〔174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四川境内依法设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

    二、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与初审工作,在组织企业进行项目申报时,严格按照《通知》和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按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1个为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1个为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中小企业局。上报资料如下; 

    (一)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三)《通知》要求企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严格按《通知》要求顺序装订成册后报送省中小企业局一式4份。资料上报后,由省中小企业局统一汇总,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省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与上报工作。

    (一)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二)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有关法规和当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项目申报条件提出评审意见。

    (三)根据国家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规模和专家评审意见,适当考虑各市州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确定申报项目。

    (四)申报项目确定以后,按规定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书及有关项目资料。

    四、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必须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此次项目申报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州请抓紧时间组织好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项目上报截止时间:2006年9月18日。未在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六、省中小企业局联系人及电话
    省中小企业局规划财务处:
    冯易生  (028)83227756  13060070039
    郑  倩  (028)83221298  13060051570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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