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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融资担保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6-23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文件
 
 
川企办〔2008〕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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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融资担保服务工作的
通  知

各市(州)中小企业局(经委),各备案担保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抗震救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我省担保行业积极投身抗震救灾工作,为支持灾区作出了积极贡献。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下一阶段将转入全面恢复生产,为切实做好支持灾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的融资担保服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灾后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确保完成今年融资担保任务
      担保是灾后企业恢复生产的重要融资渠道,各市州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一个月恢复生产的70%,两个月恢复90%以上,三个月基本安全恢复生产,三年基本完成灾后重建主要任务”的要求,针对震灾造成中小企业厂房设备严重被毁、产品损坏、生产要素短缺、缺乏可供抵质押资产等现状,迅速摸清受灾企业情况和担保需求,组织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提供融资保障。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管,确保今年融资担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担保机构要把参与灾区恢复重建当成是一次拓展担保业务的有利时机,一定要抓住发展机遇。灾区重建和恢复生产需要大量资金,担保机构要在保证完成今年担保融资目标任务的情况下,重点向灾区企业倾斜,增加对灾区地区的授信规模,扩大放大倍数,省市担保机构之间积极开展联保互保,满足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的资金需求。对因震灾而不能按时还款的企业,担保机构要主动与金融机构衔接,完善续贷续保手续,要做到不催收,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继续担保支持。担保贷款要根据省政府提出的恢复重建与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和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支持一批新工艺、新产品、新产业企业的发展。

      三、开辟担保绿色通道,为企业保驾护航
      灾区中小企业恢复和重建急需大量资金支持,融资难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因此我省担保业必须积极行动起来,为企业恢复重建开辟融资担保绿色通道,确保资金早投放、早到位、早发挥作用。

      第一,要建立快速融资担保通道。担保机构要简化担保手续,缩短审保程序,提高审保效率,做到特事特办,高效办结各项担保业务。

      第二,要为生产抗震救灾急需物资的企业提供支持。担保机构要加大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工程设备、运输设备、建材等物资生产企业的担保支持,向企业提供快速高效的担保服务,保证各项抗震救灾物资的生产和流通。

      第三,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要组织较大规模的省级跨市(州)担保机构成立灾后中小企业恢复生产担保机构联席会议,搭建融资担保服务平台,为灾区企业提供融资策划、融资担保服务工作,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提供资金保障。

      四、落实担保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快速发展
      担保机构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千方百计帮助灾区恢复重建,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一,研究制定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措施。针对灾区中小企业普遍缺乏抵质押物的情况,担保机构要根据企业在受灾程度、融资规模、项目内容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更加灵活的反担保措施,帮助企业获得担保支持。

      第二,降低收取担保费。对灾区企业担保费的收取,要在国家规定银行利率百分之五十的基础上下浮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区域性财政全部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部分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的担保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下浮。

      第三,少收或不收保证金。在向受灾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时,金融机构不收取担保机构保证金,担保机构不收取企业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互动,共同保障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对灾区担保客户进行受损分类,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对损失较轻企业允许展期;损失较为严重的允许企业实施债务重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因地震造成完全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协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核销。
      担保机构要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在准入门槛、放大倍数、风险分担、保证金收取等方面建立起新型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灾区中小企业灾后恢复与重建。

      六、加强担保机构风险管理
      对工艺落后、产品销售不好、经营不善的企业客户要加快调整,及时控制和处置风险,客观审慎应对地震灾害诱发的担保风险。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关心灾区受损担保机构,帮助其尽快恢复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各级要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为灾区恢复重建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七、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管理
      担保机构向受灾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必须加强自律,规范行为准则,担保收费只能控制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五十基础上下浮。除收取担保费外,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受灾企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力度,如发现担保机构存在乱收费和其他违规行为的,要限期纠正。对严重违规或违法的担保机构,吊销备案证,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经济工作  中小企业△  融资担保△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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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监局,省级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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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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