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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7-02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文件
 
四 川 银 监 局
 
 
川企发〔200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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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川银监局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中小企业局(经委),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城市信用社、各外资银行成都分行、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
  
      “5.12”特大地震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工业基础设施严重受损,我省部分中小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也受到重创。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152号,以下简称《通知》),尽快帮助灾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现通知如下:

      一、灾区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加强协调配合,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摸清当地中小企业受灾和融资需求真实情况,把灾情认定做细做实。针对各地受灾企业状况,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投融资机构,根据轻重缓急,积极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工作。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中小企业的实际困难,执行《通知》的有关要求,在坚持客观真实性原则的前提下,对灾区受灾严重目前尚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中小企业,不催收不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救灾信贷支持。按照“实事求是”原则,根据贷款企业受灾情况,细化“四不”要求,增强措施针对性,并切实妥善安排好灾害发生前已发放贷款的管理,有效满足受灾企业资金需求,积极帮助企业减轻包袱,有效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与政府有关部门一道共同为企业灾后重建创造宽松的金融环境。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企业重建贷款优惠政策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延长贷款期限,下浮基准利率,提高抵质押率等,积极培养和增强灾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的“造血功能”。对于损失严重的企业,银行机构应积极支持其实施债务重组,支持灾后重建。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抓紧制订灾区重建的信贷支持计划,合理调整信贷资源地区配置,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灾区企业重建工作,对灾区企业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及时有效地满足受灾企业生产和重建资金需求。

      五、引导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用于救灾和重建的“专项贷款”,积极创新贷款方式,有效发挥担保机构作用,为企业提供5-10年的中长期贷款,帮助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的实际需求情况,积极开展信贷审批流程、产品、服务方式的创新,紧密结合中小企业“短、频、急”的融资需求特点,大力开发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的新业务和新产品,不断强化“六项机制”建设,为受灾企业生产和重建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七、各担保机构要开辟担保融资绿色通道,积极为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提供融资担保,针对企业资产被损这一特殊情况,制定灵活的反担保措施,实行保费下浮。

      八、积极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全面合作。对灾区担保机构或有严重受灾在保企业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履行代偿义务期限。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对已建立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大担保资金倍数,少收或不收担保机构保证金,充分发挥专业担保公司作用,有效满足全市尤其是重灾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九、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灾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帮助灾区企业和群众自主创业,恢复生产和重建。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金融  中小企业△  赈灾△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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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委、省政府。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财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备案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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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办公室          200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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