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企业局文件
川企办〔2008〕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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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申报
“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做好今年我省中小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根据《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省局决定开展申报“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中所列标准和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州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进步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叁份于2008年8月30日前报省局科技服务处。
3.省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和认定。
4.经审查认定合格后,由省局颁发“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证书及标牌,并公布名单。
未尽事宜可与省局科技服务处联系。
联 系 人:汪智斗 王梅
联系电话:028-87330503(含传真)、
138822993458、13060052068
附件:1、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2、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备案表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有关创业扶持的规定,为了规范、引导和扶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的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是指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进行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建设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基地建设要体现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注意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建设创业基地。
第五条 基地建设要充分挖掘现有资源,有效利用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把闲置场地的改造利用与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为创业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场地支持。
第六条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把创业基地建设与产业集群发展、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新创办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积极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及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要逐步改善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在抓好小企业孵化的同时,注意培育服务企业的发展,完善物流、配送、仓储、餐饮等配套服务,为入园企业提供生产、生活的便利条件,提高基地的孵化能力。
第八条 积极改善投融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第三章 服务措施
第九条 加强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者进行必需的工商、税务、金融、法律、产业政策、财务管理等基础知识的培训,强化创业意识和创业技能,提高新创企业的成活率。
第十条 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馈信息。建立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转变创业者的思想观念,提高自主创业意识。充分依托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举办创业工作专题宣传活动,宣传创办小企业对解决就业问题、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的巨大作用,宣传党和政府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使自主创业观念深入人心。
利用现有信息网站,公布创业技能培训、创业项目推荐、就业岗位等信息,搭建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积极开展管理、技术、人才等服务和工商、税务、财会等代理服务。
第四章 标准与条件
第十三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1、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
2、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的服务人员;
3、创办入驻孵化小企业在15家以上;
4、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
5、入驻孵化小企业的创业成功率在80%以上,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小企业的功能;
6、每年新增就业人员200人以上;
7、每年有1家以上培育成为规模(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的标准和条件进行初选,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认。
第六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六条 对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由省中小企业局颁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四川省小企业创业园》)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对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在资金、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的建设和创业情况进行跟踪反馈,评价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省中小企业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将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的发展情况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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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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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建设起始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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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单位(法人)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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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工作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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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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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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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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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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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入驻
企业情况 |
企业户数/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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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标准(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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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小企业户数/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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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内企业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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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办2年内的企业户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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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服务的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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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服务的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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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情
况 |
提供服务的重点内容 |
口代理服务 口创业辅导 口信息查询
口人才推荐 口技术培训 口管理咨询
口融资服务 口市场开拓 口其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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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地
联
系
方
式 |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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