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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时间:2008-08-13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川财农〔2008〕226
━━━━━━━━━━━━━━━━━━━━━━━━━━━━
 
省财政厅  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2008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经委):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2008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下发你们,请按照项目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编写项目,按程序申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2008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申报工作,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企业抗震救灾恢复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一、工作目标
      推动我省中小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进中小企业向园区和小企业创业基地集中;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快科技进步,走“专、精、特、新、配”之路;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二、支持重点
      (一)投资类项目
      1、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灾后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的项目,包括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省上确定的“7+4”产业(即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能源电力、油气化工、钒钛钢铁、饮料食品、现代中药等七大优势产业和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工程、新材料产业等四大潜力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优势企业和拟培育为成长型小巨人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投资项目。
      2、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灾后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的技术创新项目,包括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项目、承接产业转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向小企业创业基地集中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对积极开展灾后中小企业恢复生产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助。
      在项目选择和资金安排上,将向重灾地区倾斜。 
 
      三、项目申报的范围
      (一)投资类项目的申报范围
      1、申报企业2007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固定资产在建投资项目。
      2、技术创新类项目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适用性,达到省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重点是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具有知识产权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的申报范围
      “5·12”汶川特大地震后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的各类信用担保服务项目。
 
      四、项目申报的条件
      申报项目的企业和单位必须符合《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一)投资类项目的申报条件
      1、已投产企业应正常经营,产权明晰,企业规范运营,诚实守信,申请项目在主营业务范围内。
      2、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具有从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申报企业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省规定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的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已在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
      2、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代偿率不超过2%,并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3、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一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并出具信用评估机构的评级报告。
      4、会员制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在规定限额以上,并已在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备案。
 
      五、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
      根据我省2008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资金规模,以及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情况,下达各地项目申报控制数,各地在控制数额内组织项目申报。
       (一)投资类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
      投资类项目的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对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的技术创新类项目和省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可采取无偿补助方式。每个项目最高贴息额度或无偿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1、贷款时限:按申报企业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银行贷款余额为计息依据。超过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月折算。
 
即:
                实际贷款额×实际贷款时间(月)
折算贷款额= ----------------------------
                              12
      2、贴息额的计算:折算的实际年贷款总额×同期银行利率×50%
      银行基准利率按7.47%计算(2007年12月21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含2008年度新增中小企业会员制担保机构)补助项目采用无偿补助方式,用于补助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补充风险准备金,按2008年5月12日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情况进行补助,计算担保服务业务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12日。
      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六、申报资料
      (一)投资类项目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申请书。
      2、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申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4、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6、申报项目情况说明。
      7、申请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8、支付银行利息汇总表。
      9、银行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10、申报企业对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省规定标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申明。
      11、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专利证书、产学研合作合同、生产许可证、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
 
      (二)中小企业信用服务补助项目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申请书。
      2、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担保合同和保证合同。
      5、担保业务收费凭证。
      所有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三)组织申报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1、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签发的上报文件。
      2、《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汇总表》。
      3、申报企业需提交的资料。
 
      七、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联合行文上报所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联合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
      扩权试点县(市)的项目资料,经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直接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属企业上报项目资料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后,直接报送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三)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各级有明确支持理由。
      项目申报单位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通过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www.scsme.gov.cn)上的“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平台”上报电子文件。
 
      (四)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和金额。
 
      八、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一)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用黄色封面装订。
      (二)申报材料按本指南规定应提交资料顺序装订。
 
      九、其它应注意的事项
      (一)上报项目资料一式三份,省中小企业局(两份),省财政厅(一份)。
      (二)报送截止日期:2008年8 月27日。
      (三)以前年度已获得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并已完成项目建设的企业,需继续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新项目的,必须对已建成项目进行验收审计,或由企业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或说明,经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验收后才能申报新项目。以前年度已获得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未完成项目,2008年不得继续申报专项资金补助。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分别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对未及时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地区,省中小企业局将在审核下一年度项目时,作为核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附表1、2、3、4、5.xls
                附件6、7、8、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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