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文件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签发人:伍丕光
川企发〔2008〕27号 张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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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局(经委)、财政局: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8]1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精神,为做好2008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结合四川省的工作实际,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四川境内依法设立、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及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中小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申报单位必须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报需满足《通知》中的规定要求。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信用担保补助项目必须符合《通知》中的规定要求。
2、跨市州开展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须在1亿元及以上;在市州范围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须在5000万元及以上。
3、担保机构须经省中小企业局、人行成都分行共同认可的担保评级机构评级,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且具时效性。
三、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市(州)和扩权试点县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21个市(州)和20个扩权试点县(市)(不含绵竹市、什邡市、广汉市、中江县、江油市、三台县、阆中市等七个重灾扩权县)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数不超过1个,39个重灾县(市、区)申报恢复重建项目数不超过3个(恢复重建项目为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各市(州、县)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需严格按项目申报条件进行申报,对项目申报数不再控制。
中博会补助项目根据实际参展企业的展位情况申报。
(四)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通知开展工作,并于2008年9月22日前向省中小企业局、财政厅报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料(各三份),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1、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为便于评审,请各地在汇总表中对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按技术改造类或技术创新类进行项目类别的划分;同时, 39个重灾县(市、区)的恢复重建项目需在备注栏中单独注明);
3、《通知》要求企业需提供的项目资料;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单位还需提供工商登记时的验资报告和信用评级等级报告。
(五)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四、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查资料,对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承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市场开拓等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年底前向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五、省中小企业局联系人及电话
省中小企业局规划财务处:
郑 倩 (028)87333923
省财政厅企业处:
陈 玫 (028)86678647
二○○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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