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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计划管理程序
时间:2005-10-20 作者:佚名 来源:INTERNET
<P> 市场开拓资金的申请条件 </P>
<P><BR> 市场开拓资金的申请程序 </P>
<P><BR> 市场开拓资金的拨付 </P>
<P><BR> 市场开拓资金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P>
<P><BR> 市场开拓资金的处罚原则 </P>
<P> </P>
<P> 项目资金计划管理程序 </P>
<P>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P>
<P>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P>
<P>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P>
<P> 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P>
<P> 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P>
<P> 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P>
<P> 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P>
<P>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P>
<P> 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P>
<P> 市场开拓资金的申请条件 </P>
<P>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P>
<P>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P>
<P>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P>
<P>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P>
<P>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P>
<P>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P>
<P>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P>
<P>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P>
<P>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P>
<P>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P>
<P> 市场开拓资金的申请程序 </P>
<P> 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P>
<P>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资料。 </P>
<P>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P>
<P> 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P>
<P>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并附相关资料。 </P>
<P> 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P>
<P> 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P>
<P>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P>
<P>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P>
<P>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P>
<P> 市场开拓资金的拨付</P>
<P>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P>
<P>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P>
<P>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P>
<P>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P>
<P>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P>
<P> 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P>
<P> 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P>
<P> 市场开拓资金的评估、监督和检查 </P>
<P>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P>
<P> 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P>
<P>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P>
<P>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P>
<P> 市场开拓资金的处罚原则</P>
<P>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P>
<P>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P>
<P>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P>
<P>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P>
<P>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P>
<P>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P>
<P>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P>
<P>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P>
<P>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P>
<P> 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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