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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5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时间:2005-01-14 作者:佚名 来源:INTERNET

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5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成委办[2003]13号)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2〕40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试点企业管理实施意见》、《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试点暂行收费办法》、《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实施办法》、《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建设实施意见》等5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4月29日

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试点企业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管理,促进我市中小企业融资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企业的推荐及审定
  (一)推荐。
  1、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照成委发〔2002〕40号关于"融资对象"和"融资条件"的规定在所辖区域的中小企业中进行初选,填写融资试点企业申请表。
   2、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征求企业开户银行意见。 
  3、区(市)县委、政府初审,经区(市)县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推荐,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试点企业信用信息。
  4、试点企业推荐材料应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
  (二)审定。
  1、试点企业推荐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集整理,征求相关市级商业银行意见,进入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进行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试点企业建议名单。
  2、领导小组审查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正式行文。
  二、试点企业贷款的申请办理
  (一)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银行提出须担保的企业按《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实施办法》办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融资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贷款的落实。
  三、试点企业的日常管理
  试点企业管理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
  (一)试点企业每月向区(市)县开户银行和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三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试点企业及时向区(市)县开户银行和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投资行为、变更登记、改制重组、经济纠纷等相关重大信息。
  (三)试点企业贷款银行严密监测已办理信贷业务试点企业的经营及资金运行情况,将企业贷款、履约特别是可能导致坏帐形成的重大信息及时反馈有关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四)各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按季度将试点企业"财务三表"及重大信息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定期或不定期报送试点企业获贷后的效果情况。
  (五)各区(市)县报送试点企业情况应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瞒报、漏报。如有违反,取消相关企业试点资格。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试点情况。


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

  为用好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额度
  2003年由市财政安排8000万元,其中用于增加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小担保公司)资本金6000万元,试点中小企业担保损帐补贴及融资贴息资金1000万元,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及服务体系建设资金1000万元。今后,市财政每年按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专项资金的10%的比例追加。各区(市)县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500万元与市上配套。
  二、担保资本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局和市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按成委发〔2002〕40号要求各承担3000万元,用于增加市中小担保公司资本金,以现金直接划拨到帐。
  (二)担保对象。凡列入融资试点的企业,有担保需求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中小担保公司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批意见和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三)管理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对担保资本金的使用实施监管。
  (四)考核办法。市中小担保公司按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书面报送担保业务开展及担保资本金使用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每半年对担保资本金使用情况考核一次,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担保坏帐损失补贴及融资贴息资金管理
  (一)资金额度。市财政单列科目1000万元,用于设立中小企业融资贴息和担保损帐补贴准备金。
  (二)补贴的比例。市上对市中小担保公司的损帐给予10%的补贴〔同时按成委发〔2002〕40号规定,相关区(市)县给予10%的补贴〕。
  (三)担保损帐补贴申请的时间。市中小担保公司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损帐补贴。
  (四)申请担保损帐补贴须提交的材料。
  1、担保损帐补贴申请书。
  2、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3、市中小担保公司履约情况材料。
  4、贷款银行要求市中小担保公司代偿的担保履约通知书,以及市中小担保公司已履行代偿义务的有效单证。
  5 、市中小担保公司取得债权并进行追索的相关文件。
  (五)担保坏帐损失补贴的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补贴的比例、金额,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市财政局通知市工投公司将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市中小担保公司。
  (六)融资贴息的额度。市中小担保公司对试点企业单笔贷款承担70%的担保比例时,政府对贷款银行承担的信用或其他保证形式的30%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的欠息及逾期半年内的利息给予补贴。
  (七)融资贴息的监管。市财政局对贴息资金实施监管,并根据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通知市工投公司将贴息资金划拨到贷款银行。
  (八)融资贴息的申报、审定和划拨程序。
  1、融资贴息于每年1月和7月由试点企业的贷款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贷款银行的申请书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转交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提出进一步的审核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审定。
  4、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和区(市)县财政局分别承担贴息总额的40%和60%。区(市)县财政贴息资金划拨到相关贷款银行后,市工投公司根据市财政局的通知将市上承担的贴息划拨到相关贷款银行。
  四、信用信息库及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
  (一)信用信息库及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来源及额度。市财政单列1000万元,用于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二)信用信息库及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的使用。市中小企业局负责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和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并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使用报告,由市财政局审查、核定预算,由市工投公司划拨。

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试点暂行收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规范中小企业融资试点有关服务收费行为,降低融资成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并具备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为我市试点企业提供房产、土地、机器设备、车辆等方面白与评估、登记、担保和公证服务,应给予优惠待遇。
   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与委托方签订合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四条  政府有关登记部门应按照改善投资环境的有关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减免服务收费。

第二章  评估收费

  第五条  为试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服务的机构,由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金融机构在有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中以市场方式选择。经认可的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一定比例进行收费。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一)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规定标准的50-80%计收评估费;每笔评估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行土地价格评估和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评估机构按《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规定标准的60-80%收取评估费;每宗地评估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土地价格评估委托单位付费确有困难的,可经双方协商,酌情减收。
  第七条  机器设备价格评估或综合性资产评估收费按标的总额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评估机构按《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规定标准的50一80%计收,每笔贷款涉及的评估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第八条  质押贷款进行的专利、科技、商标等知识产权价格评估收费,按《国家专利局国家固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专发管字〔1997〕第67号)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字〔2000〕588号)规定,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议定,给予优惠。

第三章  登记收费

  第九条  试点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登记收费,由政府法定登记部门实行减免优惠,企业资产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延长登记有效期至3年。
  (一)房产抵押手续费由房产管理部门按《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字费〔1999〕65号)规定标准的30%计收,即按贷款额的0.6‰计收。
  (二)土地抵押登记,国土登记部门不收费。
  (三)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工商管理部门不收费。
  (四)车辆抵押登记,车辆登记部门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四章  担保收费

  第十条  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非盈利机构,为试点企业贷款担保收费按国家财政部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即担保期限在半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0.5%,担保期限在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1%,1年以上2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2%。

第五章  公证收费

  第十一条  对涉及融资试点工作的公证服务收费,成都市公证处依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川价字费〔1999〕100号)有关批量公证的规定,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试点企业的服务收费情况,各有关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实施办法

  为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建立政府、企业、银行、担保机构职责、风险、收益相关联的担保运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引导,服务中小企业,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
  (三)拓展业务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运作规范与快捷高效相结合,先期辅导与保后监管相结合。
  二、担保服务对象和条件
  (一)服务对象。成都市辖区内的中小企业。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小担保公司)重点支持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的试点企业和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的科技创新型、出口创汇型、农业产业化型、环保型、就业型、社区服务型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
  (二)担保条件。
  1、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重点在3000万元以内)。
  2、增加值年均增长在10%以上。
  3、入库税金年均增长在12%以上。
  4、2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
  5、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6、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60%。
  7、年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不低于上年营业收入的10%。
  (三)区(市)县联动。市中小担保公司对建立了专项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的区(市)县给予优先支持,并视其基金额的大小和辖区内企业信用状况匹配相应的担保放大倍数。
  (四)调整结构。市中小担保公司应集中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再承担非中小企业的担保项目,对原承担的非中小企业担保项目到期不再进行担保。
  三、担保金额
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财政部的规定,严格按照单笔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五、放大倍数
  经银行审核,市中小担保公司可按净资产的5至8倍对外提供贷款担保。
  六、担保类型
  (一)银行贷款担保。
  (二)银行信用证、汇票担保。
  (三)融资租赁担保。
  (四)合同履约担保。
  (五)诉讼保全担保。
  七、担保收费
  担保期限在半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0.5%;担保期限在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1%;1年以上2年以下的,担保费率为2%。
  八、担保申办程序
  (一)凡列入融资试点的中小企业,有担保需求的,向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审批,市中小担保公司依据审批文件办理担保手续。
  (二)未列入融资试点的中小企业按以下程序申办担保:
  1、中小企业按银行的要求,提出贷款申请。
  2、经银行审查,符合贷款条件,需要担保的,由银行推荐给市中小担保公司。
  3、市中小担保公司就申请担保企业当年及前一年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社保交纳、银行贷款是否逾期、是否涉讼、是否为其他企业进行担保等情况,以固定表格形式,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并提交企业所在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审核。
  4、区(市)县相关部门对市中小担保公司提交的表格,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市中小担保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担保函,企业获得市中小担保公司的担保。
  6、市中小担保公司对担保企业的经营进行跟踪和辅导,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信用档案。
  7、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担保责任解除。若到期不能还款,办理展期又不具备条件的,以贷款银行为主、市中小担保公司为辅尽力催收逾期借款。代偿后以市中小担保公司为主、贷款银行为辅追偿借款人。
  (三)市中小担保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班子与银行办理相关担保法律手续。
  九、担保风险分担
  (一)市中小担保公司承担贷款总额的70%的担保,其余的30%由金融机构采取信用或其他保证性形式。若出现欠息,对市中小担保公司未担保部分,在贷款期限内的欠息及逾期半年内的利息,政府给予补贴。
  (二)反担保措施:鉴于中小企业普遍无力有效提供反担保抵押物的实际情况,为推进担保,应采取信用反担保措施,即由申请担保企业法人代表(投资者)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信用反担保和主要投资方提供连带责任的企业信用反担保。
  (三)市中小担保公司为试点企业进行贷款担保所出现的代偿损失,按《成都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激励和制约
  (一)从严把好推荐和审查关,实行"谁推荐、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重大失误和虚假行为的,市中小担保公司不受理推荐的担保企业和项目。
  (二)对逾期贷款发生率在2%以下且未出现代偿的区(市)县,次年放大担保倍数。
  (三)对逾期贷款发生率超过10%、尚未出现代偿的区(市)县,采取缩小该区(市)县担保放大倍数、增加受保企业的反担保条件等限制措施。
  (四)对出现代偿的区(市)县,停止办理新的担保项目,待代偿损失追偿回来或区(市)县财政补充代偿损失后再办理新的担保项目。
  (五)受保企业应在贷款银行进行结算,银行应通过结算对受保企业的现金流量进行监控,市中小担保公司就受保企业每月现金流量情况与银行及时沟通,对贷款企业的财务恶化情况作出早期预警,一旦发现企业怠于支付利息并有转移资产现象,市中小担保公司可请求银行采取法律措施。
  (六)每年年末,市中小担保公司将担保支持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

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建设实施意见

  为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制度建设,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信用征信活动,建立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特制定本意见。
  一、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是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主要功能是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特定的分析,对企业信用作出评价,向相关单位和社会提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服务。
  二、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的建设,根据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和信息服务提出具体技术方案,报市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三、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采集,初期对象为试点企业,再逐步扩大到全市中小企业。
  四、申请融资试点的中小企业须向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如实报送下列融资信用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主要负责人信息:
  (二)企业"财务三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信息;
  (三)项目投资信息;
  (四)与融资相关的其他信用信息。
  五、报送的融资信用信息,经所在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工商、税务、统计、质监、法院、公安、银行等部门和机构核实,按要求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信息库。
  六、市工商、税务、统计、质监、法院、公安等部门及有关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等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试点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七、试点企业的贷款银行应将试点企业贷款、履约等重大信息及时反馈有关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八、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后,本意见第四、五、六条规定的部分信息由该系统提供。
  九、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实现与区(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联网,通过网络平台传送信息。
  十、服务中心负责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和征信系统的管理和运行,采集信息的处理、信息库的更新维护。
  十一、服务中心向被征信的中小企业提供该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向试点企业开户银行提供试点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十二、服务中心可自行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现行公认的信用评价手段和评估方法,依据融资信用信息对申请融资试点的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出据评价报告,为试点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信用评估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可由评估机构自行决定有偿或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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