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2000]25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贯彻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应填报《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确认申请表》(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未经省地税局审核确认的,一律不得自行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改项目调整、国产设备投资发生变化等,均须上报省地税局再次审核确认。 二、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时,除文件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购买主要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市州地税局在上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时,亦应上报上述发票的登记清单。省地税局审核确认后,除省经贸委的确认文件资料、投资概算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留存主管地税机关外,企业技改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退回企业保存。 三、经省地税局审核确认后予以抵免所得税的,企业应填报《年度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附件2),年抵免所得税3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层报省地税局签章审批;年抵免所得税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报市州地税局签章审批。主管地税机关在报上级地税机关审批时,应附企业当年所得税额及比上年新增所得税的证明资料。 四、企业无论是否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均以设备购置前一年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年度可抵免的税额。 五、国产设备投资的40%已经抵免,从购置年度起5年内出租、转让、联营、投资等未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需要的,应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企业不如实提供购置设备资金来源,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财政、经贸委等部门的联系配合,严格界定财政拨款,严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改项目和国产设备的界定,严格抵免程序和手续。 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要深入企业实际,严格政策界限,确保国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七、1999年下半年购置的国产设备,2000年10月底前经省地税局审核确认后,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八、市州地税局和省局征收分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按川地税函〔2000〕052号通知要求,将上年企业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及分析资料向省地税局报告,并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