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解决灾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的资金需求,四川省中小企业局与四川银监局深入调研,积极开展合作,共同出台了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意见,指导金融、担保机构做好融资服务工作,对于优化灾区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加快灾区恢复重建具有重要意义。
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切实做好支持灾区中小企业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工作,帮助受灾中小企业尽快恢复重建,我局在下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灾后恢复重建担保服务工作的通知》后,近日又与四川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小企业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对灾区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指导力度。
《通知》中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在以下方面加大对灾区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坚持“四不”原则,即对不能按时还贷的受灾企业做到不催收不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信贷支持。
二、制定中小企业重建贷款优惠政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延长贷款期限,下浮基准利率,提高抵质押率。
三、合理调整信贷资源配置,在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方面优先支持灾区中小企业,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
四、鼓励开设救灾重建专项贷款,发挥担保机构作用,为企业提供5—10年的中长期贷款。
五、不断创新信贷审批流程、产品和服务方式,强化“六项机制”建设,满足受灾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
六、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在抗震救灾的特殊时期,对担保机构实行适当放大担保资金倍数,少收或不收担保机构保证金,充分发挥专业担保机构作用。
七、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重灾区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帮助灾区企业和群众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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