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的科技进步与创新。2、负责编制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规划和计划。3、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负责乡镇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及资金的申报和管理;负责系统内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协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星火计划”。4、负责年度省局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奖励、管理、归档和重点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5、组织和协调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部门为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提供科技信息服务。6.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指导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工业园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7、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和技术咨询、技术信息、技术创新等服务体系。8、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