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第二条:"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按国家对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事项"参照"审批事项"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办理程序 1、项目业主提交申请境外中方投资100万美元以上项目(含100万美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有关审核申请。 2、项目所属市、州计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初审后转报省计委。 3、省计委经研究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和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2、项目法人具备承担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的资质条件。
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的市、州计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合资、合作意向协议。 3、中方企业营业执照,外方合作对象的资信证明。 4、我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对拟建项目的审查意见。 5、有关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贷款的承诺文件。 6、投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等。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计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42462 省计委:(028)8660462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96942671 省计委:(028)8660474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计委:info.sc.cei.gov.cn/jw/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