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第三章第十一条:"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程序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2、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3、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null 申报材料 1、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发行章程。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企业发行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计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42462 省计委:(028)8660462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96942671 省计委:(028)8660474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计委:info.sc.cei.gov.cn/jw/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