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发明电[1995]6号第二条:"地方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新开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计委从严审批。" 国家计委计办[2001]2440号《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01年11月21日):"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国务院审批总投资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国家计委不再审批。" 办理程序 1、项目业主先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工报告》并提出审批申请。 2、项目所属市、州计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提出意见后上报省计委。 3、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后,逐一办理立项、可研、初设、开工批复。 为进一步减化审批程序,一般性基本建设项目可直接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一般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将《初步设计》与《开工报告》一并审批。 申请条件 1、不需报国家计委审批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中,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和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 2、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及地区规划,产业政策及生产力布局等。 3、项目须在工程、技术、经济效益和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并选择最佳方案。 4、须经省计委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事宜。
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先后向省计委提交市、州计划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报告。 2、《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②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③资源及建设条件;④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⑤建设期限;⑥经济和社会效益估评;⑦项目业主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①项目总论;②需求预测和拟建规模;③资源、原材料、燃料及公用设施情况;④建设条件及地址方案;⑤设计方案;⑥环境保护;⑦企业组织、劳动定量和人员培训(估算);⑧实施进度建议;⑨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⑩社会及经济效果评价等。] 4、项目《初步设计》。[内容包括:①总平面布置;②主要工艺流程、主要设备;③建筑面积、建筑标准;④总定员;⑤总概算;⑥建筑结构、给排水;⑦环保安全、卫生措施等。] 5、项目《开工报告》。[内容包括:①资金审计报告;②土地使用许可证明;③环境评价报告;④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⑤施工承包合同;⑥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计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42462 省计委:(028)8660462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96942671 省计委:(028)8660474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计委:info.sc.cei.gov.cn/jw/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