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4]138号)第三条:"利用外资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在资金(包括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能源、运输、原材料以及其他生产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情况下,每个项目总投资的审批权限,其他省、自治区和重庆、沈阳、武汉市为五百万美元以下。" 办理程序 1、项目业主提交申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500万美元以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有关审批申请。 2、项目所属市、州计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初审后转报省计委。 3、省计委经研究后予以批复。 4、同时向国家计委上报申请列入国家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计划。 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方向。 2、项目法人具备承担实施外国政府贷款的资质条件。对由国内银行转贷或由财政担保的项目,项目法人需具备按期偿还外国政府贷款的能力。
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的市、州计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3、如借用的外国政府贷款申请财政部门承贷或担保,需附项目所在地的市、州财政部门的承诺函。 4、征地和外部协作条件的意向性协议,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条件。 5、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计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42462 省计委:(028)8660462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96942671 省计委:(028)8660474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计委:info.sc.cei.gov.cn/jw/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