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第二条:"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自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币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 办理程序 1、项目业主提交申请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有关审批申请。 2、项目所属市、州计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初审后转报省计委。 3、省计委经研究后予以批复。 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和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 2、项目法人具备承担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的资质条件。
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的市、州计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合资、合作意向协议。 3、中方企业营业执照,外方合作对象的资信证明。 4、我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对拟建项目的审查意见。 5、有关金融机构对境外投资贷款的承诺文件。 6、投资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等。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计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42462 省计委:(028)8660462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96942671 省计委:(028)8660474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计委:info.sc.cei.gov.cn/jw/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