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上述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审批权限,由现行项目总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提高到3000万美元以下。" 按国家对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事项"参照"审批事项"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办理程序 1、项目业主提交申请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甲、乙类外商直接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含3000万美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有关审核申请。 2、项目所属市、州计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经初审后转报省计委。 3、省计委经研究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申请条件 null 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的市、州计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转报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合资、合作意向协议。 3、中外各方资信证明;征地和外部协作条件的意向性协议。 4、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计委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42462 省计委:(028)86604629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96942671 省计委:(028)86604749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计委:info.sc.cei.gov.cn/jw/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