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 3、《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 4、《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发[2000]6号) 申请条件 1、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设置规划。省劳动保障厅综合考虑区域内零售药店的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和购药需求确定; 2、持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由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州)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药品监督、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昼夜提供服务的能力; 6、具备与药品零售调剂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7、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和药品管理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近3年无重大的药品质量事故。 办理程序 1、对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实行集中审批制度,一般一年审批一次;已经定点的零售药店,每两年对其定点资格重新认定一次。 2、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定点规划通知有关零售药店申报。零售药店根据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3、收到零售药店定点申报材料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资格认定小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给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整个过程自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5、定点零售药店违犯《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报告,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确认,取消定点资格。 6、未获批准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以厅名义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申报材料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业证件的复印件; 4、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5、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34580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话:(028)8611011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028)8612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