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 3、《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4、《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办[2000]4号) 申请条件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是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在编医疗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省劳动保障厅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模、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分布情况和就医需求确定 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符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诊所等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有健全与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制度,能全心全意为病员服务。 4、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州)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监督,并经同级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办理程序 (一)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实行集中审批制度,一般一年审批一次.对已经定点的医疗机构,每两年对其定点资格重新认定一次; (二)省劳动保障厅接受有关医疗机构申报.医疗机构根据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申报材料; (三)收到医疗机构定点申报材料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资格认定小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给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告,整个过程自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送达.当事人在办理时限内主动与承办人联系领取,或当事人与承办人协商送达方式; (五)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报告,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查确认,取消定点资格; (六)未获批准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厅名义书面告知其理由,复议权,诉权和期限. 申报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类别.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副本; (四)服务方式,诊疗科目,科室设置; (五)床位,大型技术设备清单; (六)职工人数及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 (七)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人次,均次医疗费,住院人次,平均住院日,均次住院费用,均次床日费用)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八)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九)同级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 (028)86934580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电话:(028)8611011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028)86121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