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9条:"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 3、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第99号):"国土资源部决定,除在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业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型、中型以招投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之外,其他的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 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规定》第11条:"采矿权的转让,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申请人、采矿权人委托采矿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采矿权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申请条件
办理程序 1、委托采矿权评估机构对采矿权进行评估; 2、将申报材料提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3、省国土资源厅对评估报告进行会审; 4、省国土资源厅向申请人发送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申报材料 1、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2、评估委托人申请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的申请书; 3、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9849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028-86522401、86523007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6522381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省国土资源厅:www.sclan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