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权批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54条:"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申请条件 "(一)划拨供地条件: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出让、租赁供地条件: 1、除划拨供地外的其他用地; 2、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三)改变用途: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符合城市规划。"
办理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由国土资源厅对申请人的土地权属状况及拟办理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3、现场踏勘:审查完结后到现场踏勘、证实; 4、批复: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用地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进行批复。 申报材料 (一)申请划拨用地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划拨用地的请示; 2、供地方案(其中的"拟议单价"改填为"政府收益"); 3、拟出让供地应提供草签合同; 4、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城市规划图; 7、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及由建设单位提交的,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8.用地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二)申请出让、租赁或改变土地建设用途涉及有偿使用的申报材料: 1、土地权属单位申请报告; 2、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国有单位); 4、规划部门定点通知书(改变土地建设用途); 5、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6、有关宗地图件; 7、其他需上报的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9849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028-86522401、86523007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6522381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省国土资源厅:www.sclan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