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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
时间:2005-10-15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是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3.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第5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55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原土地使用权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57条:"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期权利注销登记。"第58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68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1.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因依法收回、停止使用、核准报废土地和土地来失的,当事人应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注销土地登记。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批准的,当事人应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3.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在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办理程序
  1.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收件;2.省地政地籍事务中心初审;
  3.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会审;
  4.注册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一)权属变更登记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
  4、原土地证书;
  5.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还应提交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9849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028-86522401、86523007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6522381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省国土资源厅:www.sclan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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