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第12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第13条:"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申请条件 1.免缴条件: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减缴条件: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 1.采矿权人向当地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 当地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3.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审核。申请减免幅度超过应缴补偿费50%的,报省政府批准;4.向申请人发出审批通知书。 申报材料 1.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申请书(一式四份);2.申请减(免)补偿费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两套)包括:减(免)原则说明,具体采区的地质情况、探明储量、可采储量及动用储量;生产销售情况说明,包括销售量、价格、销售收入、开采方法及开采成本等;有关财务报表等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9849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028-86522401、86523007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652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