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申请条件 1.探矿权人在前期勘查工作中,必须履行了法定的各项义务;2.探矿权人通过勘查工作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其储量报告经确认登记;3.探矿权人已终止地质勘查工作,并汇交提交地质成果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须将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地质成果报告进行评审认定登记,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2.申请人将申请资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经初审后予以受理;行政机关按照"审查-复查-审核-复核-签发"的办理程序进行审批,其审批结果送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 申报材料 1.保留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保留矿体(区)范围图,一式三份; 2.原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3.地质成果报告及附件,一式一份; 4、储量报告评认定登记书,一式一份; 5、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验证后的复印件,一式三份; 6、组织机构代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川价字非[1993]63号。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申请登记费,每项申请50-100元。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9849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028-86522401、86523007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652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