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号令)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2.《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申请条件 1、申请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数量、水平符合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要求。 3.装备、仪器适应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需要。 4.有与所承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所需要的资金。 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申请表》; 2.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认证申请材料; 3.省国土资源厅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含现场考核); 4.省国土资源厅按申请的资质等级分别报国土资源部审批或根据授权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5.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复制件(工商登记注册文件)。 3、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4.固定资产、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复制件及开户行、联系电话。 5.主要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制件。 6.相关业绩材料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7.近三年无重大事故证明材料。 8.组织机关代码。 9.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9849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028-86522401、86523007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6522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