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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
时间:2005-10-27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1、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实行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年检)。年检收费标准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4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3、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国发[1987]42号)第10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4、地矿部《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地发[1991]60号):"年检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市、县级人民政府矿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5、《关于全面开展矿山企业三率指标制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地发[1991]173号)。 
  
申请条件
1、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2、 采矿权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

 
  
办理程序
1、采矿权人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年检部门报送第三条所要求的各种材料;
2、年检部门于每年四月底前对采矿权人提供的年检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采矿权人提供的资料有疑问的,应要求采矿权人说明或限期补充资料;
3、年检部门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抽查面不低于50%);
4、采矿权人达到要求或基本达到要求的,年检注册为合格;    
5、对采矿权人存在未达年检内容所列要求之一的,情节尚不严重的,采矿权人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年检部门。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年检注册为合格,同时注明违法事实和整改结果。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年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其年检注册为不合格,并载明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6、对采矿权人存在年检内容所列问题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年检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其年检注册为不合格,并载明违法实事和处理结果;    
7、采矿权人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受年检、提供资料或者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申报材料
1、采矿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2、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它应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包括所有年检内容)的年度报告;
3、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利用年度检查表及"三率"指标考核表(均一式三份);
4、年检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图件(储量计算图、井上井下采掘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
5、矿山损失贫化计算图和统计表。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028-86939849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028-86522401、86523007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6522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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