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52号)第二十一条:“对准予注册的人员,分别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三)建设部令第75号《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并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第五十八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第二章规定:房地产咨询人员、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中介服务人员的考试和注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五)建设部令第100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和续期注册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办理注册变更和续期注册手续。 申请条件 经国家(人事部、建设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拟申请执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领域执业人员。 办理程序 由申请人或受聘执业单位持申请材料,在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窗口申请,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市州县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等有关条件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申报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执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新聘用执业单位应提供申请人调动流动或原聘单位辞职的证明; (四)执业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情况说明; (五)继续教育证书; (六)大专院校科研及设计人员申请注册的,应提供在编人员证明,若系在职教师,准予注册的人数不超过本院校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总人数的40%。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注册费、证书工本费:《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和注册工程师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299号):注册费每人50元、注册证书费10元、印章费按实际成本加不超过10%的差率自行确定。经费由省注册管委会代收,其中考试费、证书费全部上交建设部执业中心,注册费、印章费80%上交。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电话:028-86948961 省建设厅设计处电话:028-85568202 房地产处电话:028-85540742 建管处电话:028-85568204 人事教育处:028-85568185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建设厅:028-8556820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建设厅:www.sccin.com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建设厅:028-85568170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建设厅:www.scfdc.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