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12)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经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 (三)《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5.6)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其中,属于国家和省大型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须经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 申请条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入预可行性或审查批准阶段,选址申请经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将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及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二)省建设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现场踏勘,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预可行性阶段资料。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电话028-86948961 省建设厅规划处电话:028-8556818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建设厅:028-8556820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建设厅:www.scci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