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建设部令第125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条件 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级企业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经济、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企业资质标准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及经济、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企业资质标准(略) 办理程序 (一)将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申请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二)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建设部,由建设部审批发证。 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二)申请核定资质和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7、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电话:028-8648961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电话:028-8554447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建设厅:028-8556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