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一)该项目属于在建设厅报建的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备案;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办理程序 (一)招标投标的书面情况报告由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递交;建设厅发现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自收到招投标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招标人。 (二)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备案;建设厅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招标人改正。 (三)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备案;建设厅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 申报材料 (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材料: 1、报建备案手续及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手续; 2、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采取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报送资格预审文件、结果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资格审查文件,合格的投标单位名单; 5、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组成人数及专业要求)和评标报告(开标记录、投标人签到表、招标人签到表、投标文件递交时间表、监督机构签到表、评标委员会评分表及其他综合评分表); 6、中标结果文件。 (二)招标文件备案材料:招标文件 (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材料: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2、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证明,包括具有专门施工招标组织机构的证明,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电话028-86948961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028-83336677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建设厅:028-8556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