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二)建设部第74号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第135号令《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15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申请条件 (一)甲级资质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O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乙级资质 1、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或者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3、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4、在暂定期内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5、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 6、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7、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8、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9、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办理程序 (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已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向该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部门窗口提出; (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三)由省建设厅进行审查,合格的颁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上网公布;属于建设厅初审建设部认定的,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建设部。 申报材料 (一)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报告; (二)《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下载,网址:www.sceci.net);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暂时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造价从业人员人事档案 证明(复印件);造价从业人员尚未在本公司注册的,需提供有效的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 (八)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九)申请资质升级的,还需要提供近三年来所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注:以上所交复印件需验原件。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电话028-86948961 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028-8331491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建设厅:028-8556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