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以下条件的驾驶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 经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办理程序 1、递交《跨省跨市州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表1)(下载处:www.scyg.gov.cn),同时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还应当填写《跨省跨市州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表2)(下载处:www.scyg.gov.cn);2、提交申报材料;3、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申报材料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提供以下材料:1、公司章程;2、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等;5、拟聘用驾驶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6、公安部门出具的拟聘用驾驶员在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同时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运营和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2、运输服务质量承诺。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2、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财综〔2003〕27号文件,收取许可证正本工本费1.5元/证,许可证副本工本费2.5元/证。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交通厅运管局窗口电话:(028)86959976 省交通厅运管局法规处电话:(028)86624570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交通厅运管局:www.scy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