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1、需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 2、进口设备必须持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办理程序 1、进口单位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领取"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2、进口单位应将"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进口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报省无委办审核,再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申报。 3、在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完善相关手续后,进口单位持书面申请再到省无委办填写"无线电设备进关申报表",并将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以及进口合同报省无委办审查合格后,由省无委办核发"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4、海关放行后,进口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一定比例的进口设备送省无委办委托的检测单位,对核准项目进行检测。 申报材料 1、"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2、进口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3、"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4、"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 5、进口合同及有关技术资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36515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市场处电话:8610760、86190759 投诉电话: 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四川省通讯管理局:(028)1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