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管理规定》(水建管[2002]2号)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颁发》(水科教[1994]171号)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申请条件 "1、检测机构按规定设立。 2、已通过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
办理程序 1、"检测单位"申报从事水利工程检测业务的材料,通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2、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即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业务考核,合格者,方批准其从事水利工程检测业务。 申报材料 1、机构设立批文; 2、计量认证批准文件; 3、机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绩材料。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4021 省水利厅水产局渔政处电话:(028)8777496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 8694267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m 四川省水利厅:www.scuratev.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