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依据 1、国务院第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水、淘金、弃置沙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2、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第3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第4条: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 3、《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应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其中,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并应事先征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申请条件 1、单位或个人在全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淘金和取土。
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承办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现场勘界范围、拟开采量和开采量); 3、承办单位发放许可证。 申报材料 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省水电厅、物价局川水发[1990]计财781号。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水利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6944021 省水利厅水产局渔政处电话:(028)8777496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 86942671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m 四川省水利厅:www.scuratev.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