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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时间:2005-11-03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文件:农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农农发[1997]9号、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农[2002]33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农业部、国家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农农发[1997]9号、农业部办公厅《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管理办法》农办发[2002]33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第四条、第五条:"1、外方应是具有较雄厚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2、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3、粮食(包括马铃薯)、棉花、油料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4、设立粮食(包括马铃薯)、棉花、油料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应当控股。5、生产经营范围不包括转基因农作物种子。

 
  
办理程序
审批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中外双方投资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现行外商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或者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计划主管部门或者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设立粮食(包括马铃薯)、棉花、油料作物种子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出具审查意见。设立其他农作物种子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批准立项。批准立项的,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计划主管部门或者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立项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中外双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按现行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中外双方投资者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用于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农业部按有关规定核以有效期为2年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4)中外双方投资者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5)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在完成建设后,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向农业部重新申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报材料
中外双方投资者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2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四川省农业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28)86958137
省农业厅植检疫站028-85505552
投诉电话::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四川省农业厅:(028)8550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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